茂名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2024-04-17 继教院 点击:

为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招生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本部及已经与学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的各校外教学点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系(部)、财务部门、纪检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开展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编制招生计划、拟定招生方案、发布招生信息、进行招生录取等。

 校外教学点应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严守招生纪律,严格执行各级招生政策,配合学校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方面工作,维护学校声誉。

第三章 招生宣传

招生宣传坚持客观务实原则。相关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时刻注意树立和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招生简章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须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公开发布。招生简章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表述规范,不得出现虚假违规内容,不得有欺骗、隐瞒、模糊的表述。招生简章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相关说明、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须知等。

学校招生简章等招生宣传材料由学校统一印发,分发校外教学点。校外教学点未经学校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和“委托招生”“代理招生”“买卖生源”等违规招生行为。

第四章  招生计划编制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年度招生计划,以教育部、省教育厅每年编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的政策和原则为指导,根据市场需求、生源预测和学校的办学条件,由继续教育学院拟定年度招生计划上报学校审核,学校审核后再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校外教学点按要求根据办学条件和生源预测情况如实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当年度招生计划,拟招生专业、层次及各专业招生规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校外教学点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工作效果合理安排校外教学站点的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各招生专业实际录取人数较少时,可以动员学生转入本教学点相近专业,或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协调,将学员转入其他相关教学点或学校本部就读。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新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由继续教育学院派出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批次、录取时间完成各阶段、各环节的任务任何校外教学点不得代表学校进行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录取期间,按照文件要求,选派联络员与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沟通协调录取工作。

第十 录取期间办公场地及录取现场采取封闭式管理,与录取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录取现场

第十 在录取过程中,应严格国家规定的招生政策、法规以及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学校制定的录取方案择优录取

第十 加强信息安全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传递、泄露考生资料等信息。招生录取期间在尚未形成最终录取结果前坚决杜绝任何人员透露预录信息,违者追究其个人责任。

十七 录取结果在得到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学校制作录取通知书,并及时将录取通知书发放到考生本人。

第六章 附则

十八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十九 本制度中未尽事项,按上级文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