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创收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作者:财务处 文章来源:财务处 更新时间:2016-06-20 10:36:53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创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为规范创收活动管理,调动各单位及教职工服务社会的积极性,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及教职员工,在努力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的需要,挖掘内部潜力,利用学校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增加学校收入,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育事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  创收收入范围

第三条 纳入学校管理的创收收入范围包括

一、成人学历及非学历教育收入;

二、培训班的培训收入;

三、主持科研项目、参与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及科研开发、科技咨询等收入;

四、利用实验室的人员和各项仪器设备开展加工、检测等服务收入;

五、利用学校会议室、教室、电脑室、阅览室、体育运动场等资源对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六、受校外各机构委托在学校设立考点收取的考务费;

七、其他收入。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管理小组是学校创收收入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创收项目的立项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收费和分配由财务处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成人教育部是成人学历、非学历教育及培训创收的管理部门,各系(部)是开展成人学历、非学历教育及培训创收的承办单位(部门)。

第六条 各类创收项目事前应先立项,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培训项目收费审批表》或《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其他社会服务项目收费审批表》,按照国家规定或学校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经学校服务性收费管理小组及院长审批后报财务处办理收费备案有关手续。

第七条 开展创收服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规和财经纪律,不得影响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管理秩序,不得使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各类创收收费必须开具学校的正式票据,不得以任何其他单位、部门、个人等名义,用非正规的收据收费。创收收入全部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承办和管理单位(部门)不得截留任何收入,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  分配与使用

第九条 创收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处负责统一核算和结算分配。创收收入的使用,按照学校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部门包干经费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条 各类创收收入如需要缴纳税费以及上交财政的,按财政返还的额度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创收分成在学校、承办单位(部门)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成人学历、非学历教育收入分成

一、成人大专班

1.教学系(部)承办成人大专班

1)中专部组织生源

第一学年:学校 30%,中专部20%,承办教学系(部)50%

第二、三学年:学校30%,承办教学系(部)70%

2)系()组织生源

学校30%,承办教学系(部)70%

2.校外合作教学点:收入全部上缴学校。

二、自学考试相沟通班:学校30%,承办单位(部门)70%

第十三条 各类培训班的培训收入分成

一、市直干部自主选学培训:学校15%,承办单位(部门)85%

二、其他培训办班:学校30%承办单位(部门)70%

第十四条 成人学历、非学历教育及培训创收收入如上交学校30%的,按上交金额的50%用于相关管理部门的劳务费和业务费开支;如全额上交学校的,按上交金额的15%用于相关管理部门的劳务费和业务费开支。

第十五条 因受校外各机构(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委托在学院设立考点,如收取考务费的,其收入学校10%承办单位(部门)90%

第十六条 校外单位租用学院教室(含多媒体教室)、实验室、电脑室、阅览室、语音室、会议室、体育运动场等场所,如收取使用费的,其收入学校90%,管理部门10%

第十七条 各类考证、技能鉴定等项目,其收入学校15%,管理部门85%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学校从实到科研项目总经费中提取5%的管理费,其中:科研管理部门70%,项目承担单位30%;横向科研项目学校从实到科研项目总经费中提取6%的管理费,其中:科研管理部门占50%,项目承担单位50%

第十九条 已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的资产变卖由总务处负责,各部门按固定资产报废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其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学校;其他由各部门管理的低值易耗品及其废旧物品的变卖由所在部门负责,变卖收入学校80%,管理部门20%

第二十条 其他社会服务收入,学校30%,管理部门70%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按本办法分成所得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业务的成本和费用支出,结余部分用于补充部门的经费不足及有偿社会服务再投入。其中业务接待费支出不能超过10%;工作人员劳务费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通过银行代发;科研项目提取的管理费,只能用于改善本部门教学、日常管理和科研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创收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1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培训项目收费审批表

收费项目

 

办班时间

 

收费标准

 

申请日期

 

管理部门

 

承办部门

 

经办人

 

                                                       

 

 

 

 

 

 

 

 

 

 

 

 

 

 

 

 

 

 

 

 

 

 

 

 

 

 

 

 

 

 

 

 

 

 

 

 

 

 

 

 

 

 

 

 

 

 

 

 

承办部门负责人:

管理部门负责人:

 

 

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

 

服务性收费管理小组审批:

 

院长审批:

 

 

 

 

 

附件2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其他社会服务项目收费审批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申请日期

 

管理部门

 

承办部门

 

经办人

 

                                                       

 

 

 

 

 

 

 

 

 

 

 

 

 

 

 

 

 

 

 

 

 

 

 

 

 

 

 

 

 

 

 

 

 

 

 

 

 

 

 

 

 

 

 

 

 

 

 

 

承办部门负责人:

管理部门负责人:

 

 

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

 

服务性收费管理小组审批:

 

院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