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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建立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
作者:财务处 文章来源:财务处 更新时间:2017-02-17 10:52:40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校的财经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提高我校财务管理水平,明确各有关负责人在学校财经工作中的岗位责任,进一步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务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 2000]14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经济责任制,是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而建立的,各级领导、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充分认识在经济工作中既要依法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

第三条 坚持依法治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好一级,一直抓到每一个基层经济单位。经济责任将贯彻于学校工作的全过程,保证学校财经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制度。

第五条 按照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学校院长、各分管院领导、财务处处长及学校各级负责人等多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制。

 

第二章 经济责任制内容

 

第六条 院长经济责任

(一)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各项经济工作的总负责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经济工作的法定权利,对学校财经工作负法律责任。

(二)负责检查党政领导班子及各部门领导履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及时解决财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统一领导全校财经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学校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基本建设、自筹基建计划、贷款计划、办学资金筹措计划;负责审定学校的财务决算报表,并在报表上签名盖章,对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严格按照决策程序,慎重、有效、合法地安排重大支出项目,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要进行科学、严密的可行性论证,专家咨询,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后,领导和组织项目的实施。

(五)根据《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院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的权限审批经费开支。

(六)努力开拓财源,多方筹集资金,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格管理学校各项收费收入,防止和杜绝校内乱收费现象,力争实现学校年收入增长目标。

(七)遵循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资产购建计划和处置程序,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负领导责任。

(八)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及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

第七条 分管财务副院长经济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

(二)协助院长全面管理学校财务日常工作,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负责,保障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财经工作秩序。

(四)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财务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五)负责组织拟定资金使用方案,保证支出真实、合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参与学校各项经济规划和远景发展规划;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和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经济事项论证和审核工作,协助院长对重大经济活动作出决策。

(七)负责组织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提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八)负责对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各级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配备聘任提出方案;监督和支持会计机构及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九)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学校与学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八条 分管院领导经济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

(二)按照职责范围协助院长贯彻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各项经济责任制工作。

(三)经常检查所分管单位(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负责审查分管单位(部门)的年度预算草案,审定分管范围内预算资金的立项,监督、检查各项资金的使用,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五)负责领导各分管业务部门按学校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并根据《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院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的权限审批经费开支。对超出预算安排的开支,负责提出具体方案,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决策。

(六)参与重大、特殊专业项目和重大经济合作协议的论证和审议工作。

(七)负责对所分管单位(部门)的资产管理、使用负监督责任,督促各单位(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资产的内部管理办法。

(八)督促分管单位(部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不得在学校规定的财务机构以外设立财务机构、开设银行帐户、公款私存、办理财务事项。

(九)按其分工,对所签署的经济业务负责。

第九条 财务处长经济责任

(一)财务处长是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在院长和分管财务副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贯彻学校各项财经政策,管理日常财经工作。

(二)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拟订和修订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并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计划,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借贷、基建立项、合同等的调查论证和效益考核等。

(四)负责编制学校财务收支预算,制定部门经费分配办法,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控制监督预算的执行。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拒绝支付一切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

(五)负责组织日常会计核算和年终决算工作,对会计数据信息和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学校各非独立核算部门各项经济活动统一纳入学校财务核算,加强收费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七)负责组织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学校国有资产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八)自觉遵守税法,督促办税人员按时足额交纳各种应缴税金。

(九)负责学校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 各系部、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经济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

(二)各系部、机关各处室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财经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组织领导本单位(部门)财经工作,并负领导责任。

(三)加强对单位(部门)的财务管理,并对单位(部门)财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负责编制和执行本单位(部门)年度预算,负责管好用好学校下达的各项包干经费及专项经费,并对上述经费的使用效益负总责。

(五)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各单位(部门)所有收入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

(六)负责本单位(部门)资产的管理,落实管理职责,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七)对本单位(部门)因开展业务需要向财务处借支的款项,应负责督促经办人员按时报帐,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经济责任

(一)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依法对学校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根据国家财会法规、制度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客观、真实的会计核算,编报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财会信息。

(三)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组织和管理学校各类收入,制止“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

(四)负责审核和监督各类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五)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各类往来款项的结算与清理;按月核对银行账,定期检查现金账,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及各种有价证券。

(六)严格固定资产管理,每年至少一次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七)财务专用章和收款票据、印鉴和支票实行分开人员保管,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经济责任

(一)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和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经办人。

(二)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应当对经济活动过程中填制和取得的各种票据以及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制的落实与考核工作

(一)落实经济责任制与人事考核相结合,各级经济责任制的考核要作为干部考核、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对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经济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是各级人员业绩评定、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责任的追究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三)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系部、机关各处室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