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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作者:财务处 文章来源:财务处 更新时间:2016-06-06 15:46:36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费、住宿费等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保证学院年度预算的顺利执行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包括专科生、中专生、成人函授和业余学生等。

第三条 高(中)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当积极主动地按时缴纳学杂费。

第四条 学杂费收缴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财务科负责组织、收取、管理和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杂费收缴工作。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学院依据广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依法收取学杂费,其中学费标准按照专业类型设定,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住宿条件设定。

第六条 财务科负责收集和建立学生收费信息库,做好学生收费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财务科提供学生收费的相关信息(包括新生入学、学籍变动、休复学、退学、住宿名单、走读名单等信息)。

第七条 学院学杂费收缴主要采用银行集中批扣的方式,学生按照缴费须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杂费足额存入缴费专用银行卡;未能按时存入学费的学生及未开有银行卡的学生于开学两周内持银联卡到财务科刷卡缴费。学生应妥善保管缴费收据,作为办理注册、住宿等手续的合法凭据。

第八条 各系(部)应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初两周内缴清学费,并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教务处负责在教育部学信政务网完成已缴费学生的学年学籍注册;第三年顶岗实习的学生可以提前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如确有特殊困难难以一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

第九条 学杂费缓缴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学费,住宿费不准缓交;缓缴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年应缴学费人数的5%

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学年第二学期的第一周;上一次缓缴期满仍未能缴清学杂费的学生不得继续申请缓缴。

第十条 学院建立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多元资助体系,并为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开通“绿色通道”,经济困难学生(自考本科班和成人教育学生除外)可以持有关证明,申请缓缴学杂费,并依照学院相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项目。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缓缴学杂费:

(一)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尚未到位,又难以及时缴纳学杂费。
  
(二)家庭突遭不幸,暂时难以按时缴纳学杂费。
  
(三)家庭有其它特殊困难。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缓缴学费的审批程序:

(一)在校学生需要申请下一学年学杂费缓缴的,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新生需申请缓缴学杂费的,在入学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办理。

(二)申请人需填写《缓缴学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由家长签字确认。

(三)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审核《缓缴学费申请表》,并报学生处复审(中专学生由中专部负责审核)。

(四)学生处复审后汇总各系(部)的《缓缴学费申请表》报学院领导审批。学院领导审批后,《缓缴学费申请表》一份学生处备案,一份财务科留存,一份学生保管。

(五)学生持获得批准的《缓缴学费申请表》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阳光收费”政策,学院财务科应通过设立收费公示牌、网上公示等多种方式对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收费咨询。

第十三条 每学年结束前,学院对各系(部)的收费情况进行评比考核,并对在收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章 欠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以学生处总负责,系(部)为主体的学杂费催缴机制,各系(部)有义务保证本系(部)学生学杂费及时足额地收缴,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科负责向学生处、教务处、各系(部)等相关部门及时提供学生缴(欠)费信息;学生处定期公布各系(部)缴费排行榜,督促各系(部)做好学杂费的欠费催缴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将学生缴费率作为对辅导员、班主任考核的主要依据,以每年715日计算每学年欠费率,年欠费率达到3%以上的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不能参评优秀。

第十七条 学院对欠费学生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各系(部)定期在校园网上滚动公布欠费学生的学号。

(二)有意欠费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缓缴资格的学生,不予办理选课和注册,不能正常进行学年学籍注册的学生将不能进行毕业学籍注册,该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不准参加学院举行的考试和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三)已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其欠费期间获得的各类奖学金优先抵交所欠学杂费。

(四)毕业前仍未缴清所欠费用的,暂不发放毕业证书、和派遣证,待其缴清所欠费用后再行发放。

(五)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离校的欠费学生,学院将保留依法追讨欠款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于因未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造成学杂费拖欠的部门,学院将作为工作事故予以通报,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补缴及退费

第十九条 学生因休学、复学、留级、退学、开除、转学、转专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由教务处在变动确认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财务科,财务科据此办理学杂费补缴或退费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留级或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执行就读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对于复学的学生,如果其休学当年已缴清学杂费但原收费标准与留级或复学后的收费标准之间存在差额的,根据其留级或复学后的实际就读的时间,按月计算应补缴的学杂费差额,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 凡本学年已缴清学杂费,但因退学、转学等原因要求退费的学生,应根据该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本学年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学院全额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

第二十三条 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院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二十四条 学杂费的补缴及退费由学院财务科负责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