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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1-04-06 09:24:08

(茂职院〔2018162号,2018122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号)等文件精神,有效支撑学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二)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三)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学校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 科研项目包含纵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是以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申报(含联合申报),由政府部门立项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及经费,或由省部或地方政府中非科研主管部门立项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及经费;校级项目及经费是指学校立项并安排经费支持的科研经费。纵向项目经费和校级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系(部)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机制。学校是承担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起到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

(一)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立项、结题、档案管理、过程监督检查以及合作项目的审核等工作。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预算以及相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

(三)审计部门负责合作科研项目的合同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各系(部)是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配合学校科研、财务、设备、审计等部门完成项目的管理、审核、结题与验收、审计等工作。

(五)项目负责人为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与具体实施责任人,按照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划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经济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项目申请和立项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需要在校内进行选拔申报的项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同意的专家小组评审通过后,在网上公示申报结果。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请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南要求,认真做好申报项目的选题工作,并按照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一)凡要求进行科技查新或专利检索的,要委托具有科技查新或专利检索资质的单位进行查新或检索。

(二)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申请人应确保业务的相关性、真实性。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由各系(部)进行形式初审,需要各系(部)签署意见的,各系(部)要签署意见并加盖系(部)公章,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汇总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报出。

第八条 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由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合同,项目负责人负责在合同中明确分工及研究目标、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

第九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按照学校下发的申报指南,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审核申报资格,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立项,立项项目数量及其经费根据当年申报指南确定。

第十条 所有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职教职工。学校已退休人员(含返聘)、在读学生、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科技人员,可以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研究,但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 科研项目实施、结题和验收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获批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条件应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照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项目计划的完成。

(一)编制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并组织成员实施。

(二)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见附件1)。

(三)按项目立项文件要求,提交中期或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必须具体、真实。

第十二条 在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我校为合作单位、或我校在职教师为合作人员的纵向项目,应列入纵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中期或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或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项目组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办理报批手续,经下达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系(部)、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完成的纵向项目,学校可以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撤销该项目,并退回剩余科研经费。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按计划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方能延期结题。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或鉴定等方式。 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和评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学校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组需按项目立卷归档。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书面、电子和图片资料:

(一)科研任务的开题报告、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合作协议书、合作合同书、主管部门的批准通知书等。

(二)在研究过程中,有关研究进展的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等,研究、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研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年度执行报告、验收或鉴定申请书、研制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等)。

(三)项目结题后,科技档案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移交或留存管理。

第二十条 有未结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纵向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有撤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纵向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其中纵向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不设间接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直接费用根据用途分为以下10个开支科目: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必须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独立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均可列支。

1.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上述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即不需要具体说明开会或出差次数等。

2.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计超过直接费用1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作出具体说明。

3. 科研人员以项目研究为目的出差,其乘坐的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按照学校差旅标准执行。对于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 会议费是指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项目负责人在编制会议费预算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项目团队成员(含学生)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参与科研项目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在劳务费列支,其工资性支出金额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会保险补助即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1. 劳务费支付对象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研究或者参与调查访谈、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

2.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3.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但必须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

4. 劳务费发放方式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代扣代缴。

(八)专家咨询费:含专家评审费、鉴定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评审、鉴定等专家的费用。

1.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2. 专家咨询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财务处按国家有关法规代扣代缴。

(九)其他支出: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通讯费等。

第二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一)间接费用预算按比例足额提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二)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具体如下:

1. 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20%

2.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3.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说明:某纵向项目直接费用总额为100万元,设备购置费为10万元,则间接费用=100-10*20%=18万元;某纵向项目直接费用为700万元,设备购置费为60万元,则间接费用=500*20%+700-60-500*15=121万元)

(三)间接费用如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核定预算。

(四)间接费用开支内容:

1. 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由课题组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缴交。

2. 管理费:按学校到账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其中1%为学校管理费;2%为系部管理费用,2%为科研管理部门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运作,包括项目档案材料费用,各类评审、检查、验收、鉴定资料费用,日常办公用品费用,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上报材料的邮寄费用等。

部门管理费实行预算管理,由学校财务处根据上一年度管理费到账总额,分别提取2%下达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相关系(部)作为年度科研管理费用。

3. 绩效支出:指根据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分配给个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但必须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五)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时,在扣除管理费用后,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的关系,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

第二十四条 上述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劳务费、绩效支出总额的预算编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自主创新项目,劳务费、绩效支出的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40%

(二)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劳务费、绩效支出的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60%

第二十五条 间接费用预算按课题统一核定,如课题由多个单位共同申报,由课题承担单位(部门)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并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学校作为主承担单位承接的科研项目,外拨间接费用预算分配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外拨合作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间接费用分配方案中,积极争取,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一)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其他支出的预算调剂权下放到项目负责人。

1. 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其他支出的预算,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报书中资金使用安排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调剂,浮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行调剂材料费支出明细。

(二)发生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情况时,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的预算只能调减,不能调增,且需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

第二十七条 预算审核权限及控制

(一)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以及学校财务管理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填写附件1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

(二)对重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100万元以上,哲学社会科学类30万元以上)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对科研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并提出建议,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编制预算。

(三)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预算批复额度进行控制,不得自行调整浮动。

(四)对项目间接费用按预算批复额度进行控制,不得调整。

第二十八条 预算调整审核权限及程序

(一)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调整手续。

(二)项目负责人在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之前提交预算调整审批材料,项目结题之后不予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三)预算调整程序:

1. 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附表2“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

2. 系(部)审核: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对“审批表”进行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3.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对属于学校下放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直接审批并生效执行;按规定需项目立项部门审批的,按相关程序报送立项部门批准执行。

4. 分管校领导批准:按规定需要项目立项部门审批的,必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送审批材料。

5. 对属于超出学校下放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外的预算调整,按学校财务预算调整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按照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支出。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前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付、预付等款项。应付、预付款项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报销或归还,项目结题验收后,不再支付应付、预付款项中尚未结清的部分。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按《关于印发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的通知(修订)》规定的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科研经费支出手续。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等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间接费用用于人员的绩效支出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单列管理,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础。

(一)绩效支出对象为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绩效支出应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绩效考核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及项目实施情况,制定考核指标,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年度科研实绩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提出绩效支出方案报学校审批。

(三)绩效支出审批流程如下:项目负责人制定考核指标——在每年11月中旬完成组员实绩考核——提供年度绩效考核支出表(见附件3)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财务处审核——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不在经费预算开支科目范围内的开支项目,不予支出。

第三十四条 需转拨的科研经费,应当以项目预算批复或合作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为依据,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转拨的经费需符合项目预算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对转拨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负责。

第七章 结转结余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处理:

(一)属于学校划拨经费的,由学校收回。

(二)结余经费属于项目立项单位并要求按原渠道退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在两年内留归学校统筹使用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 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留用原项目使用一年,用于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续研或预研工作。开支范围为直接费用设定的9个科目,不得用于间接费用开支。

2. 一年后仍剩余的结余经费,原则上收归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全校性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如项目负责人的研究活动确需该项结余经费,且能够在结题后第二年度之内支出完毕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留项目负责人使用,但年底余额全额收回。

第三十七条 终止实施或撤销的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立项部门要求处理资助经费,并及时清理账目。经费中学校配套的部分,由学校统一收回。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一)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分管财务和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校内各系(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同时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预算审核和科研合同管理,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核算与财务管理,配合项目立项部门的审核、专项检查等经费监管,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以及财务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五)学院办公室和总务处负责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固定资产登记等管理工作。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依法、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决算,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认定,项目负责人必须退回全部不合理开支,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项目。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违反各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法规、制度行为的检举,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科研平台项目获得纵向经费资助的,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纵向项目立项部门有明确规定经费使用范围的,按项目立项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与项目立项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项目立项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茂职院〔20123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1.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

2.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

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年度绩效考核支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