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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1-04-06 09:29: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

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对合同审批权限、流程、订立、变更与解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合同;

(二)国有资产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校企合作类合同;

(四)学生(顶岗)实习三方协议;

(五)科研课题类、技术合作类合同;

(六)联合办学合同;

(七)人事聘用、劳动雇佣、师资人才培养和培训等有关合同;

(八)对外投资、参股及对外资金借贷、融资、理财等各类合同;

(九)涉外合同;

(十)学校签订的其他各类合同。

第五条 零星采购、教学实训耗材采购、简易程序采购等采购需求明确、技术标准简单、售后服务可靠、违约风险较小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可以不签署书面合同,但合同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或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必须签署书面合同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合同实行分类归口管理:

(一)党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党务、机要、国家安全、扶贫、老干部及其他所属主管业务对应的合同;

(二)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综合行政类合同、招标代理合同;

(三)人事处负责管理人事聘用管理、人才师资培养、教师进修培训及其他所属主管业务对应的合同;

(四)教务处负责管理教学教务、科研技术、顶岗实习、校企合作、联合办学、考证考务及其他所属主管业务对应的合同。只涉及一个教学系部的教学教务、顶岗实习、校企合作、联合办学、考证考务的合同,教务处可以授权该系部负责管理;

(五)成教部负责管理成人教育、联合办学及其他所属主管业务对应的合同;

(六)中专部(中专学校)负责管理中专教学教务、顶岗实习、校企合作、联合办学、考证考务及其他所属主管业务对应的合同;

(七)总务处负责管理基建项目、设备采购、图书教材采购、服务采购、国有资产管理、总务后勤、饭堂管理、宿舍管理、安全保卫及其他所属主管业务对应的合同;

(八)财务处负责管理学校财务管理、债权债务、银行服务及其他所属主管业务对应的合同;

(九)学生处负责管理学生管理、助学贷款、学生保险及其他所属主管业务对应的合同;

(十)招生就业处负责管理招生就业、创新创业及其他所属主管业务对应的合同;

(十一)其他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其所主管业务对应的合同;

(十二)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归口单位(部门)的业务或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归口管理单位(部门)。不能确定的,涉及经费的原则上由合同经费所在单位(部门)负责管理,不涉及经费的由学校领导指定的单位(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 合同各归口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会签、办理合同所有报批签订手续;

(二)根据业务内容和管理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常用的各类合同分类拟定标准合同范本,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项目须进行风险评估,重大项目或涉及较高专业技术合同条款要聘请有关专家、财会人员和法律顾问参加论证或评估;

(四)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直接责任;

(五)起草合同文本,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有经学校批准的标准合同范本的,须使用标准合同范本;

(六)根据合同审查修改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

(七)核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并进行调查和验证;

(八)审核招标采购合同的内容、技术参数和服务条款等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九)负责牵头组织合同谈判小组对重要重大合同进行谈判,做好谈判和会议笔录,撰写谈判报告或会议纪要;

(十)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十一)处理合同纠纷;

(十二)合同签订盖章后,应将合同及其审批表格原件及时报送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存档,没有及时报送或报送材料不完整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是学校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机构,其合同管理职责为:

(一)监督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监督制定具有通用性、专门性、常用性的标准合同范本,严格规范专门性事项的合同管理;

(三)管理和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

(四)对各类合同进行合法性、程序性、效益性审查;

(五)联系学校法律顾问,咨询法律顾问意见;

(六)监督、指导合同履约并组织验收工作。

第九条 招标部门负责对合同项目执行招标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对合同项目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经费预算情况以及收付款、保证金、保函、违约金等合同内容的审核。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组成合同谈判小组,负责与合同相对方进行专项谈判、处理合同纠纷。

合同谈判小组成员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限涉及资金资产合同)、招标部门(限招标部门处理的采购项目)、业务有关单位和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谈判小组组长。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和签订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原则上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盖其印章)。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也可由学校业务分管领导或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为合同我方的委托代理人签署。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

未经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内部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经批准签字后的合同,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学校审计部门加盖“茂名职业技术学校合同专用章”印章。

学校内部单位(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以外的印章签署任何合同。

第十四条 学校书面合同文本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限涉及资金资产的合同)、招标部门(限招标部门处理的采购项目)、审计部门、归口业务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限涉及资金资产的合同)、分管招标院领导(限招标部门处理的采购项目)分别审核签署意见,最后由审计部门报送学校法定代表人审批、签署并加盖合同印章。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送审采购合同文本时,应将招标(询价)文件、投标(报价)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施工图纸等同时报送纪检监察审计室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须在招标采购文件约定的期限内、合同开始履行前办理完成书面合同所有审批签订手续。应急采购项目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在不耽误应急事项处理的前提下,尽快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章 合同履约

第十六条 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全面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本办法的合同审批权限和程序再报批。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保存通知证据,必要时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或建议,同时应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学校审计部门和业务分管院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如发现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行为,合同归口部门应立即向业务分管院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财务处中止付款。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 对需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书面向学校报告,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组成合同谈判小组,研究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并报学校审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建立电子和纸质合同档案,进行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以及初审稿、合同订立至合同履行完毕时间段内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包括招标采购文件、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造价(预算)文件、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谈判报告、书面签证、变更文件、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约记录及索赔报告等。

合同档案应在合同履行完毕15个工作日内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编号,整理成册,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定期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存档。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是学校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制度,组织、监督、指导学校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学校采购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应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验收和入账、招标采购审批表、合同审批表、验收报告等凭据,办理付款业务。

合同未经批准的、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不予付款。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据党纪政纪,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项目使用单位未调查或审核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以致签约被骗的;

(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委托代理人超越、滥用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五)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项目使用单位、合同审查部门、有关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七)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对该合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党政纪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所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该单位或个人应对合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各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积极预防,降低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保障合同依法履行。为学校带来合法重大利益的,学校将对相关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