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1-04-06 09:41:38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校教育教学资源,增强社会服务能力,调动各单位(部门)及教职工服务社会的积极性,规范社会服务收入管理,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收入是指校内各单位(部门)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对单位及个人提供有偿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和经营服务收入。

 

                             第二章  社会服务收入范围

第三条 纳入学校管理的社会服务收入范围包括

一、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收入;

二、培训班的培训收入;

三、考试费收入;

四、科技成果中技术转让、开发、咨询及其相关服务收入;

五、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社会服务收入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统一管理学校各单位(部门)的社会服务收入资金,负责社会服务收入资金的日常核算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且有利于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有利于扩大学校社会影响力。

第六条 社会服务活动由学校统一审批,各单位(部门)应在开展活动前履行审批手续;需要对外签订服务合同(协议)的应按照《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根据社会服务收入性质按规定开具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各类社会服务收入分配均为税后分配,凡在学校财务处开具涉税发票的,均由财务处扣税代缴。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社会服务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坐支,不得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财务处根据“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按财政返还的实际收入在学校与承办单位(部门)之间进行结算并下达部门使用预算指标。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社会服务活动负有管理责任,服务收入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创收经费支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分配办法

第十条 社会服务收入按规定在学校、各单位(部门)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一条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分成全部上缴学校。

第十二条 培训班的培训收入分成

(一)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收入,学校40%承办单位(部门)60%

(二)在校外举办、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费标准收费的项目的各类培训班收入,学校30%承办单位(部门)70%

第十三条 各类考证、考试报名费的返还收入,学校25%承办单位(部门)75%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试行)》执行。各单位(部门)承接的除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规定范畴外其他技术服务项目收入,学校30%,承办单位(部门)70%   

第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变价收入,由财务处按“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财政,返还收入全部纳入学校事业收入。

第十六条 校外单位租用学校教室、实验室、电脑室、阅览室、语音室、会议室、体育运动场等场所收入全部上缴学校。

第十七条 其他社会服务收入,学校30%承办单位(部门)70%

第十八条 各类捐赠、赞助收入,必须缴入学校账户。对有指定用途的,按指定用途使用;没有指定用途的,全部纳入学校事业收入。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有偿服务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制定社会服务收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全体教职工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每年应向教职工通报本单位(部门)社会服务收入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应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社会服务收入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创收管理办法(试行)》(茂职院〔20164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和省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