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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茂职院党字[2006]12

 

 

关于印发《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政治辅导员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党总支(支部)、各部门:

现将《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管理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学院学生处。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政治辅导员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学生政治辅导员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委派在各系(中专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是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支重要力量。学生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培养与使用、教育与管理、考核与奖惩相l合,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工作得力、精干高效的学生工作干部队伍。

第三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配备与选任

政治辅导员队伍应按精干高效、有利工作的原则配备,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根据教育部、省教育l规定和学院实际,专职政治辅导员按每系每年级设一名的标准配备;兼职政治辅导员可从来校任教的优秀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其他任课老师中选任。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

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比较广博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有良好的文化素养。

热爱教育事业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具备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组织活动能力以及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抓好学生的政治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组织和引导学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对学生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纪律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⒈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并协助党支部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

⒉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探索新时期学生工作的任务、目标、内容、方法和规律,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果。同时适当承担“两课”或其他课程的教学及相关科研工作。

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经常深入教室、实验室、宿舍、食堂、操场等,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况,收集对学校教学和管理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或任课教师联系,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对学生中存在的不良思想倾向和苗头,要加以正确的引导。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性事件,要立即到达现场,采取得力措施加以处理,并及时向所在系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⒋专职政治辅导员要熟悉分管年级每个学生的基本情况。同时要建立特殊学生档案,对经济困难、学习吃力、心理有障碍等情况的学生要定期谈话,帮助他们树立克服困难的勇气和信心。

第六条  抓好学生干部队伍建设

⒈具体负责实施学生干部的选拔、使用管理工作,指导他们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⒉具体指导学生党小组、学生分会、学生团总支等各级学生组织开展工作,指导他们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并负责指导落实和监督检查。

⒊认真做好学生骨干的培养和教育工作,要通过学生干部培训班、学生干部例会、工作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和指导,努力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引导所辖年级的良好学风和班风的养成。

第七条  做好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⒈根据院系的工作部署、拟定所分管年级的学生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⒉贯彻落实学生工作目标,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学风建设;贯彻落实《学生手册》中的各项制度、规定和条例。负责学生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

组织和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军训、实习、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奖、助、贷、补”评定、勤工助学、学生违纪处理与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职政治辅导员实行坐班与值班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大专专职政治辅导员居住在学生宿舍(节假日除外),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并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工作日实行坐班制。在节假日,各系(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

专职政治辅导员要做到: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形势报告会、组织一次学术报告会、组织一次有特色的主题班会或主题团日活动、组织一次专业思想教育活动、组织一次志愿者活动,每年至少写一篇调查报告或论文。

⒉学生处和各系(部)要建立辅导员例会制度, 学生处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分年级辅导员会议,各系(部)每周要召开一次辅导员会议,通过各种例会统一思想、总结、交流、研讨、布置工作。

⒊专职政治辅导员平时要做好工作记录,每学期末要对照工作职责和执行工作制度情况写出个人工作小结,学年结束时,要写出学年工作总结,并认真填写=政治辅导员工作考核表》。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学生专职政治辅导员的培养、使用和发展

⒈各级组织要对他们充分信任,放手使用,严格要求,精心指导,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他们在工作实践中培养能力,增长才干。学校每年召开一次政治辅导员工作研讨会,举办各种专题讲座,交流工作经验,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规律。

⒉新任辅导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专职政治辅导员的培训提高工作都要统一纳入学院师资培训的总体规划,享受专职教师培训同等待遇,其费用列入学院教师培训经费计划。专职政治辅导员的培训,坚持在职进修与脱产学习相结合,以在职进修为主。

⒊创造条件增加政治辅导员接触社会、了解国情的机会,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他们开展社会考察、调研活动。

⒋专职政治辅导员工作一定年限后,根据工作需要、考核情况以及本人志向,有的可作为骨干进一步加以培养,继续留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有的可输送到教学科研工作或管理工作岗位,有的也可读非定向研究生或双学位。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考核优秀、有发展潜力的专职政治辅导员将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并建档入库(学院人才库),列为学院后备干部;具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提拔到领导岗位上。

第十条  政治辅导员的管理、考核与奖惩

⒈专职政治辅导员采用聘任制,聘期三年,由各系(中专部)提出聘任意见,并报学院党委办公室,由学院领导审批。

专职政治辅导员的培养、使用和管理由各系和学生处共同负责负责。辅导员受所在系(中专部)党总支直接领导,并接受学院学生处的指导。学生处负责全校专职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目标、任务、政策、原则及工作标准,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⒊专职政治辅导员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与职称评聘、职务晋级、评优、奖惩挂钩。并在考核的基础上开展优秀辅导员评比活动,由学校统一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

⒋担任辅导员未满三年,经考核合格者,除享有学校同等条件下一般行政管理干部的待遇外,另享有辅导员岗位津贴(按10个月发放)250/月。

⒌连续担任辅导员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仍继续担任辅导员者,校内工作量津贴享受学院副科待遇。

6.专职政治辅导员兼专业课一般不超过6/周,课酬根据享受的待遇按一般行政干部或学院副科干部兼课课酬标准计发。此外,所作的形势报告会、主题课等也算课酬计发。

7.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同时扣发“辅导员岗位津贴”;如限期不改,连续第二次考核不及格,要及时解聘。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辅导员,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