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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中共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中共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在院党委和茂名市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的纪律检查专门机关,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为了加强纪委建设,保证纪委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则。

一、纪委工作职责和任务

1、在学院党委和茂名市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学院纪律检查工作。

2、检查学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维护党的统一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和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3、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4、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经常了解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反映党员遵纪守法情况。

5、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检查和处理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及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案件。对受处分党员进行经常性的考察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6、受理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公布处理的有关情况,依法保护党员的正当权益。

7、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8、完成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基本原则

1、学院纪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落实党中央确定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紧密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做好纪检工作,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贯彻执行,保障学院的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做到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和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的基本工作方针。

2、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3、坚持民主集中制度。实行纪委集体领导,凡涉及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处理违纪的问题,均要按规定的程序由纪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4、依据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议事决策。

5、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敢于坚持原则,刚直不阿,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决定党纪处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准绳,重调查研究,准确定性,恰当处理。

三、会议制度

1、纪委会议是纪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纪委的一切重大问题均需经纪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2、纪委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增减会议次数。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审定,涉及到全校性的重大议题通报学院党委会。视内容情况可邀请有关院领导或部门领导列席会议,一般不搞会上临时动议。会前须将开会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通知每位委员。

3、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书记委托一名纪委委员主持。

4、纪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凡接到开会通知,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也应在会议前一天提出。凡未参加会议的委员,会后应主动到纪检工作部门查阅会议记录。

5、纪委会议对要进行表决的问题,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口头意见或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具体内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不同方式;应逐项进行表决,各委员应态度鲜明,可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6、纪委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或讨论的重要事项,由纪委书记向学院党委会作报告。以纪委文件下发的,按发文顺序,经纪委书记审核签发后公布。

7、每次纪委会议由专人做好记录,并整理好归档,必要时写出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审核后,发给有关部门和人员。

8、纪委会议内容:

1)听取纪委委员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学院党风、党纪建设情况,讨论纪委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2)传达、学习、贯彻上级纪委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纪检业务知识;

3)讨论决定对违反党纪及腐败现象是否立案调查,组织处理事项;

4)上级纪委和院党委交办的需要纪委集体讨论事项;

5)其他在纪委职责范围需要纪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纪委的组织制度

1、坚持民主集中制是纪委的组织制度,纪委要服从院党委和茂名市纪委的双重领导,执行院党委和茂名市纪委的各项决定。

2、纪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纪委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纪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纪委的集体决定。但在纪委作出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3、纪委集体作出的决定,纪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或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可在纪委会上提请复议,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违反纪委决定的行为。

4、遇到案发的重大事件,需要立即处理而又来不及召开纪委会时,纪委成员可以采取应急措施,主持处理,但事后必须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同时,纪委书记及时向学院党委会报告。

5、提倡团体协作,反对自由主义倾向:

1)纪委成员之间,要相互支持、互相尊重、互相配合、互相谅解、团结协作。

2)对组织的工作有意见,要在会上说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能在群众中议论纪委内部的问题。

3)纪委会上讨论的内容,除已发文公布或公开传达的以外,与会人员均需严守秘密,不得在纪委会的范围外传播,更不允许歪曲纪委决定的意见。

五、纪委公文办理规定

1、上级纪委或对口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和材料等,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先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再送纪委书记批示。

2、凡以纪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和向院党委及上级纪委的请示、报告,原则上需经纪委会议讨论通过,或经纪委书记同意并审核签发,未经纪委书记审核签发的一律不得以纪委文件发出。

3、需以纪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必须严格按发文程序、格式和保密规定办理,并负责做好发文记录。

4、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申诉和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及来信来访必须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检举、申诉人并书面报告院党委及上级纪委。

5、纪委下发的文件,需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事项,由专职纪检员负责督办,并将办理结果向纪委会和纪委书记报告。

六、纪委印章管理

严格管理使用纪委印章,管理办法参照学院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由纪委书记指定专人或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