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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推动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中央《规定》) 、《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其他党政领导成员、各系(部)、处(室)负责人、党(总)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审计室,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院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全院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学院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要积极主动协助党委书记履行职责,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和各自分管的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院长对学院行政管理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院长要积极主动协助院长履行职责,并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的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系、部负责人和党(总)支副书记,对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总)支部其他支委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院党委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每学期都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近期和远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学院财务(包括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组织、人事、后勤、基建(包括维修)、招标采购、产业、资产管理、科研经费管理、招聘及招生、就业等重要部门、重点岗位,要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督促学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学院的重大事项决策、干部任免、人员录用招聘、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防止官僚主义问题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严重破坏班子团结等突出问题要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干部路线,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规定,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对学院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重视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按规定配好配齐纪检、监察人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解决纪检监察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配合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本院发生腐败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纪检监察方面的专题汇报,根据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

(二)领导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坚持言传身教,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时时处处起表率作用。

(四)党委书记和院长对涉及本院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对关系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干扰和阻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五)党委书记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督促整改。

(六)院长主持本院行政的全面工作,在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制定学院发展规划以及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各项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活动,实行奖惩制度等各项工作中都要秉公办事,依法行政。

(七)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学院的特色办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贯彻执行学院党委决议、决定的过程中,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弘扬正气,反对和制止在招生、基建、采购、职称评聘、人员录用、社会服务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风,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第十条  学院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职责范围分别协助党政一把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努力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检查分管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计划和实施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学期至少向院党政一把手报告一次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三))对涉及分管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重要信访件和重大案件线索的调查和处理,要亲自过问,督促查办。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纪案件要及时向学院党委和纪委汇报,支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考核,参加分管部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

(五)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六)学院纪委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学院纪委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研究制定加强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调查了解掌握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主动向学院党委请示汇报。加强与上级纪委的工作沟通联系,落实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示和意见,抓好纪检监察办公室自身的思想和作风建设。

第十一条  各系(部)和机关(处)党(总)支部班子,各系(部)领导干部和校直属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和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定期检查和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把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贯彻上级机关和学院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文件,抓好本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四)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积极配合党委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办公室履行职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纪委报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认真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提出对本单位违纪问题和违纪人员的处理意见,领导和支持本单位兼职纪检员的工作。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院党委成员,以及各系()、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认真解决。

第十三条  学院和各系(部)、处(室)党政领导班子都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分别报学院党委和纪委。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结合起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档案(廉政卷宗)。每次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考核结果及有关的重要材料归档。学院领导的考核档案由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管理,中层干部的考核档案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管理。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和纪检办公室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汇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学院、以及各系(部)、处(室)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中央《规定》和本制度,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对应上一级纪检部门分别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批评、通报批评、改组、解散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如有违反被追究责任,属学院党政领导的,被追究人必须写出书面情况报告,报学院党委,在学院党委会上作检查。由学院党委分别报茂名市纪委、市监察局和省教育纪工委追究责任;属各系(部)、处(室)和个人的,被追究人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写出情况报告,责任人同时写出书面检查,并按责任内容作出自查,一并报学院纪委。

(二)学院纪委对责任追究事实核实认定以后,向院党委或院行政提出处理建议。

(三)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后,纪检监察部门填写《责任追究登记表》,逐级分别由学院分管纪检监察领导,党政主要领导审批签名,连同情况报告、自查材料和学校处理意见书一并存入廉政卷宗备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议制度评议采取自评、群众评议和组织检查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评。各系(部)、处(室)党(总)支部领导班于每年对本单位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项工作总结,并对照责任内容进行自评,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自评表》。

(二)群众评议。定期组织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评议。各系(部)、处(室)党(总)支部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底要接受本单位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评议。要将群众评议的结果分别报送学院党委、纪委及上级有关部门。

(三)组织检查评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全校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对照责任内容对学院各系(部)、处(室)和直属单位进行评议。

第二十二条  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一)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是:0668-29202920668-2920095。举报信箱设在学院实训中心二楼,由党委办和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电话记录和定期收集举报信件。

(二)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向学院党委和纪委报告,经研究决定调查的,要求有关部门必须配合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群众的检举、控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对打击报复的,视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扬、鼓励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分别向市纪委、省委教育工委报告一次。学院各系(部)、处(室)每年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分别向学院党委和纪委报告一次。

(二)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要如实报告个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从政的情况。

(三)对各单位发生的工作失误、失职行为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主要领导要作深刻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和应付的责任书面向学院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七章  适用范围和解释权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副科以上各级干部。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其它规定凡与本制度抵触的,以此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