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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党校工作暂行规定
 

党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共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建设,充分发挥党校在党员教育、干部教育、入党积极分子教育中的作用,促进学院的发展和稳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党校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培训党员和干部的政治学校。党校教育是学院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党校的办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密切联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学院实际,正确认识和把握新时期高校党的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工作的规律,逐步完善党校教育体制,更好地为提高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服务,为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理论建设服务,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培训学院副科以上干部(学院正处以上干部除外)和后备干部,轮训党员、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对他们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问题,分析矛盾,正确认识和处理学院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提高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自觉性,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他们明确党员标准、权利和义务,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党性观念。

第三章  办学形式和教学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党校应根据学院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充实完善,以达到办学形式和办学目的、办学效果的统一。目前办学的主要形式有:

(一)轮训班。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一定的内容,分期分批地对党员和干部进行轮训。

(二)培训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党委的要求,对学员进行定向培训。一般以短期为主。

(三)联训班。为满足学院党员干部培训的特殊需要而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部培训机构或其他兄弟院校联合办班。其主要对象一般是学院现职副处以上干部、党总支委员和专职党务干部。

第六条  根据高校党校的性质和特点,党校教学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注重现实的原则。要搞好调查研究,超前掌握学员思想上存在的热点、难点和疑难问题,综合整理,全面分析,明确解决思想问题的重点。

(二)学以致用的原则。要着眼于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突出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重点的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学习,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教育理论的学习,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把党性教育贯穿始终。

(三)求实创新的原则。要改革教学方法,改变单向灌输式,适当采取自学、研讨法;改变大而全式,采取专题学习法;改变单一政治教育式,采取与业务学习相结合法;改变封闭式,采取开放式的教学法。要把参观考察、社会调查作为教学的重要环节,让学员在改革实践的大课堂中开阔眼界、增长知识、增强党性。

第四章  党员对象

第七条  党校主要有以下学员对象:

(一)党员。包括中共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二)党员干部。主要指学院副科以上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党支部、党总支委员,党委各工作部门干部等。

(三)入党积极分子。主要是入党发展对象。

(四)非党干部。主要是副科以上的非党员干部。

(五)党委要求进行教育培训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教员配置

第八条  党校的教员,全部为兼职,主要从学院符合条件的干部教师中选聘。根据教学需要,也可聘请上级干部培训机构或其他院校的专家、学者或领导兼课。

第九条  党校教员的聘用条件是: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党性修养;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较广知识面及较高的文化业务素质;

(三)热爱党校工作,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实事求是,继承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作风,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

(四)必须是中共党员,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处以上干部。

(五)身体健康,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党校分配的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任务。

第十条  教员的职责

(一)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要深刻理解党校的教育目的和要求,结合学员思想实际和热点、难点问题备课,有针对性地上好课。

(二)认真抓好学员的思想教育工作。要把理论教育和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引导学员自我教育,树立良好学风。

(三)认真组织学员复习、考试、考核。教员在教学中应适当布置一些复习任务,以加强学员对所学知识的消化、理解,并进行考试考核。

(四)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要努力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特别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研究,并把它及时地运用到教学中去,提高教学水平,增强教学效果。

(五)认真执行学院党委和党校的决议。要认真贯彻学院党委的决定、办学方针和要求,严格执行党校确定的教学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完成党校下达的教学和其他相关任务。

第六章  考核与结业

第十一条  党校要严格教学与管理。建立严格的考勤、请假、考核、考察制度,根据不同层次学员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试方式(闭卷笔试、开卷笔试、结业论文等),检验学员的学习情况。考核主要是考查学员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理解和运用;考察是根据学员在校期间各方面的表现作出综合性的鉴定意见。学员学习结束,经考试合格,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与考察结果一同作为使用干部、发展入党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组织领导与办学经费

第十二条  党委要把党校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从组织上、思想上、教育上和行政上加强对党校的领导。

第十三条  党校日常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党校设校长一名,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兼任;设副校长一名,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十五条  党校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发扬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实干奉献、开拓进取、调查研究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良好的思想、作风、行为去影响学员,全心全意为学员服务。

第十六条  党校的办学经费,由学院根据党委批准后的“党校年度办学计划”于每年初下达。办学经费包括场地建设与维护费、教学仪器、设备、资料费,教员酬金,管理人员加班费以及办班必需的其他费用等等。办学经费的开支与使用接受学院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与审查。

第十七条  党校的教学、科研活动用房纳入学院统一规划。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经党委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