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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办法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程序,扩大群众对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防止和减少用人的失察失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广东省深化党政干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必须坚持公开、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公示对象。经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提拔任职的学院副科以干部。

第四条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出生地、学历学位、职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入党时间)、现任职务、拟任(提名、推荐)职务等情况。

第五条  公示方式。主要采取印发公示通告或采取召开会议、发出公示通知文件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时间。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其中,对任前须征求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意见的干部,其公示时间应在党委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

第七条  公示程序。

(一)由党委办公室列出公示名单,拟定公示通告。

(二)通知公示对象。党委办公室领导应在党委决定后公示前找公示对象谈话,说明公示的目的和要求。

(三)进行公示。党委办公室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反映情况和问题的要求。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党委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捏造事实,有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单位、地址和电话,以示负责。

公示期过后,单位和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按信访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一)党委办公室要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真写《公示情况登记表》。 

(二)党委办公室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对组织上已经掌握并作出结论的,如没有新的内容,一般不再调查;对组织上未曾掌握的,要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的新的重大问题,要会同学院纪委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核实;对超出组织部门职权范围的情况和问题,按规定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群众反映的问题并不存在的,或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的缺点、错误,不影响任用的,或反映的问题查无实据的,由党委办公室按党委决定的任职意见办理任职手续;对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影响公示对象的任用,但一时难以查清的,由党委办公室报经学院党委同意后,暂缓办理任职手续;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在政治立场、思想素质、生活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学院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并对其中属于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调查核实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反馈。                                                                                                                                         

(五)党委办公室在实行公示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群众,对反映人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条  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组织查明情况,不得阻挠、刁难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