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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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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纪检信访举报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纪检信访举报工作,是指学校纪委通过接收群众来信(包括书信、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上级机关移交等渠道,受理对学校党组织、党员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以及党组织、党员对所受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第三条 学校纪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高校纪检体制改革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信访举报,鼓励支持信访举报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举报,引导信访举报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既保障信访举报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信访举报,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纪检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第五条  纪检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学校纪委处理的违纪行为。

第六条  学校纪委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部门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第七条 学校纪委归口受理对学校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的信访举报。

学校纪委设置接待谈话室,公布信访举报受理范围、通信地址、来访接待场所、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电子邮箱等,收集相关的举报或情况反映。


第三章 纪检信访举报处理程序

第八条  接收。纪检室统一接收上级和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部门移交的信访举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其他纪委委员、纪检干部收到的信访举报,统一交纪检室处理。对接收的信访举报,纪检室要区分信访方式,妥善处理。

(一)办理来信。接信人员对接到的群众来信要及时拆阅并保持信封、信笺和邮戳、文字的完整性,阅办、存档时要将信封附在后面。随信寄来的有关证明材料,要逐一清点登记,并随信件一起呈批。以电子邮件方式接收的举报信件,按照普通信件程序办理。

(二)接待来访。接待来访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来访接待场所进行,接访人员要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接访时注意核实来访人身份信息,做好谈话记录并由来访人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来访人不愿意泄露身份的,信访件按照匿名信登记。

对党员到来访接待场所主动交代问题,属于学校纪委管辖的,纪检室应当立即报告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学校纪委管辖的,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接听举报电话。接电人员要耐心听取来电人反映的问题,问清来电人的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认真如实做好记录,重要情况、情节应向来电人复述确认,必要时可以录音。如属于党纪处理问题的申诉事项,接电人员应请对方通过来信、来访方式进行。

第九条  登记。纪检室指定专人负责纪检信访举报的接收、登记、编号等工作。登记时应注明信访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要求,反映人及被反映人的职务、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电子邮件)、来信来访日期等信息。对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件要在登记中注明。对不属于学校纪委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单独登记。

第十条  受理。对收到的信访举报件,纪检室登记、摘抄、报批后,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处置。

(一)对不属于纪检业务范围的信访举报件,纪检室报纪委主要负责人签批。通过来信反映的,转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信访举报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二)对属于纪检业务范围的初次信访举报件,纪检室报纪委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办理;对于重复举报,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

(三)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信访举报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应当径送纪委主要负责人阅知,将原件附函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纪委主要负责人问题的信访举报,直接将原件附函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

(四)对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纪检室报纪委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将原件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办理。对纪检信访举报,纪检室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

第十二条  办结。纪检信访举报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方可作为办结信访举报件。纪检室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反馈。实名信访举报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将办理情况和结论,及时反馈举报人;匿名信访举报办结后,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立卷归档。纪检信访举报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审核后,按“谁办理,谁立卷”的原则立卷归档,做到一案一卷,统一编号,编撰目录,装订成册。归档材料需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档案由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专柜存放。严禁将信访举报有关材料丢弃、泄漏或者遗失。

第十五条  统计分析。定期统计分析信访举报数据,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有关信访举报的统计表;分析信访举报数据,掌握其规律,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来信来访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第四章 实名信访举报的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举报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信访举报。

  纪检室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信访举报。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提倡、鼓励实名信访举报,对实名信访举报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 纪检室对属于学校纪委受理的实名信访举报,应当在收到信访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信访举报人受理情况。重复信访举报的,不再告知。

第十九条 纪检室应当将实名信访举报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举报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信访举报人提出异议的,纪检室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纪检室应当核查处理。

第二十条 匿名信访举报,属于受理范围的,学校纪委应当按程序受理。

对匿名信访举报材料,不得擅自核查信访举报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信访举报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上级纪委监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虽有署名但不是信访举报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信访举报,按照匿名信访举报处理。


第五章 信访举报情况的综合运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应当定期研判学校信访举报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学校纪委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信访举报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

  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部门、单位,可以将相关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委应当根据巡察工作机构要求,及时提供学校的信访举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委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五条 对信访举报较多的部门、单位,学校纪委经了解核实后,发现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章 工作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委及纪检干部在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信访举报内容,要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件原信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和销毁。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需经相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是被信访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信访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情形的,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申请回避。信访举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超越权限,擅自处理信访举报材料的;泄露信访举报人信息或者信访举报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信访举报的组织、人员的;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信访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