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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招生就业办[2008]05号)
作者:招生就业办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各 系: 根据《国务院办公室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不同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08年高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简称毕业生,下同)的暂缓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暂缓就业的对象:符合资格的2008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二、暂缓就业年限: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三、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有关说明: 1.毕业生必须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并由学校在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上统一填报。 2.省就业中心根据高校在网上上报的毕业生就业信息打印条形码(一式四份)并下发到各高校,个高校将条形码按要求分别粘贴在《暂缓就业协议书》(三份)和毕业生档案的左上角(四份材料上的粘贴的条形码必须一致),并按条形码后四位数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暂缓就业协议书》及档案。 3.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持由省就业中心核发的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办理暂缓就业的时间安排如下: 1.暂缓就业资格审核:6月10日—12日,省就业中心根据各高校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审核。 2.申请了暂缓就业,7月1日以后至学校送档案到省就业中心前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由学校统一到省就业中心办理派遣手续;学校送档案到省就业中心后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按照暂缓就业协议中相关条款办理。 3.暂缓毕业生的档案要求:档案内容要齐全(不包括党员材料)、整齐,各高校务必按送档时间排期表做好交送档案工作,以免双方工作产生不必要的延误。 五、根据省有关暂缓就业毕业生户口、党团各系的有关规定,已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的户口及党团关系(包括材料)按有关规定保留在原毕业院校。 毕业生暂缓就业政策性强、工作量大,请各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在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每一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执行,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工作。如有任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联系电话:2920126、2920128 联系人:陈老师 招生就业办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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