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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维权八项注意
作者:大学生就业在线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08年1月1日,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对此,广东省教育厅副厅长李小鲁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是求职大学生的福音,有利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据记者了解,尽管大部分2008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们都说过《劳动合同法》,但其中绝大多数人对该法地具体规定知之甚少。事实上,不仅应届大学毕业生,连大部分在职场上摸爬滚打多年的白领人士都对这部即将生效的法律缺乏了解,甚至存在着不少误读,比如相当一部分人以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意味着又回到了“铁饭碗”的时代。 那么,2008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们应该怎样正确运用《劳动合同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就此问题,时报记者采访了相关的人力资源专家和律师。 1.切忌在简历中造假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不仅约束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还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广州锦田顾问公司总经理吕基富认为非常有必要给毕业生们提个醒: 《劳动合同法》虽然更加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并非劳动者可以为所欲为。该法虽然对资方的用工行为进行了严格约束,但同样约束了劳动者在职场中的不诚信行为。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员工在求职简历中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可不需支付任何赔偿将其辞退;而求职简历造假的求职者被招聘企业发现并被列入“黑名单”,将难有机会进入知名大公司工作。 中山大学特聘客座教授、广州亚洲大酒店人力资源总监蓝国庆提醒毕业生,伪造学历、证书、简历;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等行为,根据该法规定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无条件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毕业生提供给用人单位的简历或者用人单位要求的求职表格,都应该填写真实的信息,包括学历、在学校期间所担任职务、自己的实习和课外实践经历等等。 2. 试用期辞职须慎重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找到一份工作之后,怎样安然度过试用期成功转正,是毕业生关心的一个问题。广州亚洲大酒店人力资源总监蓝国庆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能像以前那样利用“试用期”随意炒掉员工,但求职者仍有可能掉进新的“试用期”陷阱。 据旖樯埽酝芏嘤萌说ノ徊辉敢馔投咔┒ǔて诶投贤虼撕芏嘤萌说ノ徊辉敢赓诶投咔┒ǔて诶投贤虼撕芏嘤萌说ノ缓卧惫ざ际恰耙荒暌磺薄5牵绻挥幸涣礁鲈碌氖杂闷冢萌说ノ换崮岩钥疾炖投呤欠翊锏较喙馗谖恍枨蟆R虼耍恍┯萌说ノ换岣菪路ā叭暌陨瞎潭ㄆ谙藓臀薰潭ㄆ谙薜睦投贤杂闷诓坏贸鲈隆钡墓娑ǎ投咔┒?年以上(比如3年零1天)的劳动合同,这样就可以对劳动者进行6个月的试用。 他提醒毕业生,在面对这样的试用期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虽然大学生可以选择辞职而不需支付违约金,但如果未履行完合同就辞职特别是“没干几天就走人”,那么在今后求职时,应聘单位可能会对其职场适应能力、职业操守产生疑虑。所以,毕业生在面对长期工作合同时,一定要有比较明确的职业生涯规划,要选准职业,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第一份工作,否则将对于自己发展非常不利。 3. 转岗不用再签试用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往《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少数用人单位常以“试用期”为名,侵害劳动者的权利。 针对实践中一些 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于《劳动合同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结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又招用该劳动者,无论劳动者是在合同期限内变换工作岗位,还是合同期满后再次续订合同时变换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4. 不签合同企业需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因此, 《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按照《劳动合同法》,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权利。”蓝国庆提醒毕业生,工资条、工作证、食堂饭卡、单位出入证、考勤记录都可以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曾经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他建议毕业生上岗多留个心眼,注意收集这些证据,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就可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据介绍,《劳动合同法》还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地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诩湎蚶投咧Ц抖兜墓ぷ释猓褂Φ笔游萌说ノ挥肜投咭讯⑽薰潭ㄆ谙蘩投贤? 5. 试用期内企业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长期以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一直非常严重。例如,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情况,任意解除、更换使用人员来节省用人成本。 为了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利用试用期压榨劳力,《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地规定。广州韦博俊杰人才顾问公司总经理郑惠忠表示,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使用劳动者,不尽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据蓝国庆介绍,根据该法第30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他建议毕业生,在求职时一定要弄清楚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这样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还没有度过试用期就被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借口炒鱿鱼。 据介绍,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只对学历、性别、年龄、专业等提出要求,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把岗位职责列作录用条件。然而岗位职责是一个关键考核指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很多是员工不符合岗位需求。蓝国庆表示,只有在招聘条件中提出岗位职责要求、或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应达到的工作职责要求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才能够把劳动者“达不到企业的具体岗位要求”作为辞退的理由之一。因此,当用人单位以“经试用不合格”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时,求职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6. 约定试用期前应签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过去,大多数用人单位在同劳动者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前缤ǔV磺┒ㄒ环菔杂闷诤贤⒃级ㄓ萌说ノ豢梢栽谑杂闷谀诮獬投贤6独投贤ā肥凳┖螅庵帧笆杂闷诤贤苯晌贰? 蓝国庆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合同劳动者签定了劳动合同,才能够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不肯直接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而采取只同劳动者签定一份试用期合同的做法,那么这种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他表示,“签定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 据介绍,有一些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可能会采取“先不签劳动合同,只签使用期合同”的做法,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蓝国庆告诉记者,现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部分求职心切的大学生为了找到一份工作,接受一些用工不太规范的用人单位只签使用期合同的做法。 他提醒求职大学生不可接受这种“只签试用期” 的做法,一定要先签定劳动合同再约定试用期。 7.企业收押金扣证件将受罚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培养责任。” 以“服装费”、“资料费”、“填表费”、“保证金”或“押金”等名义向求职者收取钱财,然后再借故把求职者超古掉,收取的费用自然就概不退还。这是一些不良企业欺诈求职者的伎俩,很多初涉社会的应届毕业生都深受其害。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民事赔偿。同时,该法还对此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给予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韦博俊杰人才顾问公司总经理郑惠忠提醒应届毕业生,凡是以各种名义收取财物的用人单位,十之八九就是骗了求职者的钱就跑的“骗子公司”或“黑中介”。 8.企业解约可多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在符合以上法定三种解除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如用人单员┝Α⑼不蛘叻欠ㄏ拗迫松碜杂傻氖侄吻科壤投呃投模蛘哂萌说ノ晃フ轮富印⑶苛蠲跋兆饕滴<袄投呷松戆踩模投呖梢粤⒓唇獬投贤恍枰孪雀嬷萌说ノ弧?悸堑接萌说ノ还ぷ鹘唤拥暮侠硇枰梅ü娼袄投咴谑杂闷谀诳梢运媸蓖ㄖ萌说ノ唤獬投贤保涓袄投咴谑杂闷谀谔崆叭胀ㄖ萌说ノ豢梢越獬投贤!? 据了解,关于用人单位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其他情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延续了《劳动法》中关于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另一方面考虑到在这三十日时间内劳动者往往需要时间去寻找新的工作,又增加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即在符合以上法定三种解除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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