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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招生就业办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粤办发〔2006〕28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2月21日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重大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力军和接班人。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工作。


  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针,加强就业指导,完善政策激励,建立长效机制,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鼓励他们到基层、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聪明才智。


  3、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实现3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专指珠三角地区7个市以外的地级市,下同)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就业,基本形成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基层人才数量明显增加,人才结构明显改善,人才支撑明显加强。


  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

 

  4、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就业。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事业单位接收人员时,要优先考虑接收安排选调生和招聘高校毕业生。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乡镇事业编制时,要对接收安排选调生和招聘高校毕业生所需编制予以倾斜。从2006年起,凡到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基层期满后由省教育厅在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帮助归还其在高校期间的助学贷款本息。新录用(聘用)到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就业的,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2档(如果调离原工作单位,到珠三角地区7个市工作或到地级市一级部门工作的,其高定的2档工资予以取消);其户籍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迁回生源所在地或迁往就业所在地的县城;今后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接收单位所在地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的,分别由省、市、县(市、区)的人才中介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5、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兑现劳动报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视同仁。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凡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尚未就业的城镇校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省直机关及地级以上市党政机关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必须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单位锻炼1至2年。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有年龄限制的公务员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8、对在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和职称晋升给予优待。凡在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本省高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时,笔试成绩总分加1 O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已考取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愿到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凡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在外语、计算机能力要求等方面,可适当给予照顾。


 9、继续做好选调生工作。立足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注意与公务员制度相衔接,不断扩大选派选调生的规模,保证镇(乡)、街道新增公务员中,选调生占相当的比例。今后,镇(乡)、街道工作机构新录用公务员,要优先接收选调生。经过2至3年的培养锻炼,择优选拔到镇(乡)、街道和县级党政机关领导岗位。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要适时组织选拔优秀选调生到县级以上机关工作,形成互动机制。选调到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工作的选调生,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三、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项计划


 10、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计划。从2006年起连续5年,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方式,。每年组织不少于60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从事为期2至3年的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志愿服务活动。从2007年起,服务期间由省财政统一支付每人每月生活补助800元,每人每年交通、医疗和人身保险等综合补贴2000元。对参加“三支一扶”服务期满后的高校毕业生,在升学、公务员考试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这项工作由省人事厅牵头,会同组织、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共青团等部门组织实施。


  11、实施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在全省挂牌设立1000个见习基地,每年组织1万名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到企事业单位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单位发给每人每月不低800元的生活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给予适当奖励。这项工作由省人事厅牵头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办法,为回原籍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组织开展见习活动。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指导服务

 

  12、加强对高校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各高校要把就业教育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全过程,开设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择业观、职业观。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13、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网站,建设面向全省、统一共享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平台和服务平台。各高校、各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大学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和开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为他们充分就业、成功创业创造条件。


  14、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充分发挥高校积极性,加强以高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依托当地高校建立粤北、粤东、粤西等区域性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完善行业性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门市场。整合优化就业市场资源,实现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有序衔接,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加强对就业市场的管理,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


 

  五、大力培养适应基层工作需要的人才

 

  15、调整优化高校人才培养结构。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要,科学规划高等学校的布局,明确不同层次高校的办学定位,合理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为重点,推进高校学科建设、专业改革和课程教材更新,加强实践教育,转变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评估,巩固和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率。


 16、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定向生培养力度。定向生培养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各地教育、人事、发展改革部门上报定向生招生的专业、层次、人数及使用意图,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核准后,下达招生计划。考生报考时,必须签订定向培养合同书;录取时,适当降低分数录取;毕业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回定向地区服务。


  六、建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

 

 17、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全力支持、社会共同参与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格局。完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

 

 18、表彰扎根基层优秀人才。建立“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对在基层就业做出显著成绩和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和奖励,努力为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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