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作者:jwc 时间:2016-06-23 点击数:

 

根据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精神,为提升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师德师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切实保证教师履行“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充分发挥高校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的内容结构包括政治行为规范、教育教学行为规范、学术行为规范、社会服务行为规范和人际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政治行为规范

第三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坚决防范和抵制境外非政府组织利用讲学访学、学术交流、项目合作等名义从事渗透破坏活动。

第四条  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不得在课堂、论坛、讲座、研讨会等场合,或通过短信、微信、微博等网络途径发表、传播错误思想言论,或为错误思想言论提供传播渠道。

第五条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第六条  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得有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教育教学行为规范

第七条  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

第八条  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第九条  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十条  不得使用未经审查的境外原版教材,教师自编但未出版的教案和参考资料中,不能有导向性问题。

 

第四章  学术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

第十二条  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

第十三条  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

第十四条  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  严禁开展或参加涉及意识形态、涉及敏感问题的涉外项目合作。未经评估和审批的项目,不得接受境外资金和非政府组织资助。

 

第五章  社会服务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

第十七条  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

第十八条  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九条  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六章  人际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为人师表,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

第二十一条  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第二十二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

第二十三条  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

第二十四条  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院200411月颁布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66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的意见》同时作废。

教务科:0668-2920629 学籍考务科:0668-2920330 科研科:0668-2920100 校企办:0668-29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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