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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09-10-27 10:50:22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教职工在职学习培训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职工的整体素质,特别是提高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新时期高效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包含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以及对本院职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知识更新以及教育科研能力的培训学习和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学习。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原则
     (一)坚持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实际和专业梯队建设的实际,优先安排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及重点课程和重点专业等岗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学习、培训。
     (二)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业余为主、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三)坚持师德教育、知识更新与能力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培训人员所学专业与从事的工作对口,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继续教育分类
     (一)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
     (二)应届毕业生受聘来校任教、调入非教师系列人员均须参加岗前培训。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技术以及其它多媒体现代技术等级的培训(含专业技术人相应技能等级培训考核)。
     (四)按计划选派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学术活动及重点高校骨干教师进修。
     (五)有计划安排教师到相关企事业单位参加实践锻炼。
     (六)党政部门人员参加对口岗位培训、党校短期学习等。
     (七)技术工人按对口岗位参加上级部门指定的工人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培训。
     (八)其它相关的培训。
     第五条、继续教育方式
    凡是参加提高学历学位学习的,均为业余学习,根据工作需要公派的学习培训可安排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习培训。
    第六条、继续教育的管理
     (一)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由学院研究决定的指令性(合政治、业务、岗位和职业技能等学习培训)学习培训均为公派,凡公派的教职工享受同等奖金、津贴等福利待遇,但不再支付加班费(含寒暑假和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其他均为自费业余学习培训。
     (三)教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的学习成绩、本人学习小结、学习单位鉴定、结业证书在取得后一个月内交人事处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晋升、晋级调资等依据之一。
     (四)参加高级研讨班者应在相关部门作情况交流,作为访问学者须举办一次以上的课题讲座。
     (五)参加培训学习后,对于工作服务期限内调离的教职工,须全额退回学习培训费及奖励金。
     (六)每位教职工一年内原则上最多安排一次公派学习培训,特殊情况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七)攻读学历学位的需来校工作满两年后方可报考;
     (八)自费到国外高校、学术机构进行合作研究或留学等且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规定与学院签订协议书,学院将保留公职,但停发其工资、校内津贴及其它一切福利待遇。
     第七条、学习培训的审批
     (一)个人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二)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学习进修培训计划加具意见后报人事处。
     (三)由人事处审核后加具意见,再报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出国、出境学习、培训或国内脱产学习、培训的,由人事处审批后报院长审批。
     (五)中层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再由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院长审批。党务培训由党委办做计划安排和经费预算,中层干部参加院外党务学习、培训由党委书记审批。
     第八条、学习培训的经费
     (一)凡属公派学习培训的,报销学习培训费、会务费、差旅费等。
     (二)在保证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对业余学习的,给予一次性学成奖励,但可按最高学历进行补差奖励。
     (三)取得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教师考取技师的奖励1000元,考取高级技师的奖励1500元。
     (五)凡未批准的学历学习或个人培训,均不享受学院给予的学成奖励。因学习占用的工作时间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