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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和客座教授聘任与管理办法
2016-08-21 17:24:35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加强专业和学科建设,拓宽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合作科研的层面,提高学院的知名度,更好地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条件

(一)所聘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特殊紧缺专业的可适当放宽到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并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学识水平。

3.教学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能力。

4.组织协调能力强。

5.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二)所聘客座教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特殊技能的高级工程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在某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较深的造诣,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在学院的学术交流、学科建设以及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作用。

2.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出色的实际经验,得到本行业的普遍认可,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高级经济、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专家。

3.热心职业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在办学资金、人才培养、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能给予学院具体支持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

二、工作职责

(一)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职责

1.论证、咨询、审议新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济背景、行业背景及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等);

2.审议专业发展规划,探索专业认证的标准和方法,为争创特色专业提供智力服务和条件支持。

3.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与之相适应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质量标准等。

4.审核专业课程和独立设置实践课程教学大纲,审核专业能力及实践技能、考核的标准与方法。

5.建立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协调企业承担学生顶岗实习、实训任务,教师下企业进行实践能力的锻炼。

6.协调或指导学院与企事业单位开展课程开发、职工培训和横向科研项目等。

(二)客座教授职责

1.根据学院需要,担任学院某项名誉职务或兼任某项实职,承担学术讲座(报告)或授课任务。

2.指导学院相关专业青年教师,使他们迅速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教学水平。

3.能够对学院相关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给予具体指导。

4.能与相关专业骨干教师合作开展科研工作或联合申报省、市级教科研项目。

5.开展学术交流,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聘任程序

1.需要聘请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客座教授的部门,根据聘请条件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聘请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客座教授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表),并提供可证明拟聘者学术水平的相关材料,着重说明被推荐者胜任的理由,聘任部门签署意见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初审后报人事处。

2.人事处对拟聘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学院分管领导阅批并提出意见或建议,通过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确定。

3.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所在系(部)举行颁发聘书仪式。兼职教授由人事处办理聘请手续,印制聘书,由学院举行授予仪式。

四、聘任管理

(一)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

1.每个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原则上由5-9名委员组成,由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可由院内或院外委员担任。

2.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具体联系落实,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3.委员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开展活动,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例会,平时根据专业建设工作的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4.委员会活动经费从专业建设经费中列支。

(二)客座教授

1.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系(部)所开办专业的教学、科研、专业和课程建设、师资队伍的提高等方面的需要出发,聘请客座教授若干名。

2.各教学单位在进行客座教授聘请工作时,要向客座教授说明应承担的任务和要求、工作职责及酬金标准,介绍学院基本情况及教学管理制度。

3.各教学单位负责客座教授的任务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客座教授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检查和评价,负责客座教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审核和统计汇总。

4.人事处负责建立全校客座教授的业务资料,复核客座教授的教学工作量。

五、其它

1.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客座教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二年,聘任期满后,如工作需要可续聘,但须办理续聘手续。

2.聘请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经常与受聘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客座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3.为保证聘请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客座教授的质量和聘请工作的严肃性,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客座教授须以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聘请。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聘请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和兼职教授(专家)暂行办法》停止实施。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聘请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客座教授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