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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7-09-25 09:13:38  

 

 

 

 

 

 

 

 

茂职院〔2016104                    

 

关于印发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系(部)、机关各处室: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在职教职工进修与培训管理办法(修订)经学校第17次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20161123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修订)

 

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的管理工作,正确处理教职工进修培训与工作的关系,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全面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结合学校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坚持形式多样、按需培养的原则。学校鼓励并支持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不断学习,通过多种形式,改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素养、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坚持突出重点、专业对口的原则。学校优先选派专业带头人、教学团队负责人、广东省高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进修培训。

3坚持国内为主,国外为辅的原则。

4.坚持不脱产(或半脱产)进修培训为主,脱产进修培训为辅的原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进修培训形式

第三条  学校支持的进修培训形式主要有:

(一)国内进修培训 

1.攻读学历(学位):

1)在职不脱产攻读硕士学历(学位),

2)在职半脱产攻读国内博士学历(学位),

2)在职全脱产攻读国内博士学历(学位);

2.访问学者;

3.因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新增专业等需要的课程进修;

4.研讨班、岗前培训等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

5.现代教育技术、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育等校内外培训。

(二)出国(境)进修培训

国家、单位公派出国(境)进修培训。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出国进修培训;单位公派是指纳入学校校际交流计划的出国(境)进修培训。

第四条  学校不支持脱产攻读硕士学历(学位)及攻读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等。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应根据职务的不同和岗位工作需要,确定进修培训形式。

1新教师(包括未担任过高校教学工作或担任高校教学工作不足半年的教师)培训以进行教学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主要有岗前培训等形式。

2. 青年教师培养帮教结对、企业一线锻炼由所在系(部)具体组织实施。青年教师培养帮教结对自新教师到岗开始,为期1学年。企业一线锻炼两年至少累计3个月。实施方案和期满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3.讲师进修培训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专业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可根据需要参加课程进修和企业一线锻炼;连续受聘3年以上且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可择优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出国进修、攻读学位等。

4.副教授进修培训以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高级研讨班、访问学者为主。鼓励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5.教授进修培训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讲学、访学等为主。

6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及辅导员的进修培训,以参加提高专业技能、管理水平的短期培训为主。对直接与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工作有关的图书情报信息、计算机网络等岗位工作人员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国内访问学者条件的可申请国内访问学者。

7.工勤技能人员的进修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以提高技能培训为主。

 

第三章  申请进修培训条件

第六条  申请进修培训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专业上具有发展潜力,身体健康,安心本校工作。

2.进修培训必须列入学校年度进修培训计划,申请进修培训的内容须与本人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一致。

3.本人所负责的工作能够妥善安排。

4.报考在职或全日制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人员,应在本校连续工作满3年。

5. 来校后在职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工作至服务期满方能再次申请攻读高一层次的学历(学位)。

6. 申请学校资助国内访问学者的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3年,受聘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

2)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7. 申请国(境)外访学、进修培训的,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学校相关国(境)外培训项目通知规定执行。凡申请自费出国(境)外攻读学位的,须完成在本校的服务期并办理辞职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批准其进修培训申请:

1.已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在待批或待调期间。

2.因各种原因当年未被聘任。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聘期或年度教学、科研任务,连续2个学期教学评价在其所在系(部)倒数10%以内或全校倒数20%以内。

4.近三年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

5.重复申请已参加过的同一形式进修培训,时间间隔不足3年。

6.申请攻读与已获得的学历(学位)属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

 

第四章  进修培训管理

第八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由人事处具体负责。各单位(部门)根据专业发展、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单位(部门)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于每年11月前组织填报《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审批表》或《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访问学者申请书》,制定下一年度本单位(部门)进修培训计划,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表》,按时报人事处。为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每学期脱产进修人数教学单位控制在本单位教师总数的8 %以内(优秀专业教学团队带头人、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重点建设专业的专业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根据学校安排进行访学的,可不占当年进修计划),教辅单位控制在本单位职工总数的3 %以内;管理部门人员原则上不得脱产进修培训(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校的学习培训除外)。人事处根据各单位(部门)所报年度进修培训计划及培训经费计划情况、师资结构状况和专业建设需要,制定出全校教职工年度进修培训计划,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实施。进修培训工作每年12月讨论一次,一旦讨论通过,各单位(部门)及申请者本人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自费学习,提高学历,但须列入单位(部门)进修培养计划。自费出国(境)访学进修的,学校为其保留岗位1年,脱产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逾期未归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进修培训人员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报考或其它有关事宜。被录取后,持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人员、国内访问学者、公派及自费出国(境)访学进修人员需与学校签订协议;学习结束后,及时到人事处报到并提交进修培训成绩单、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按协议规定办理返校工作手续。相关学习证明材料、证书等审核无误后存入进修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在职攻读国内硕士学历(学位),只能用业余时间进行,不安排脱产学习时间;在职半脱产攻读国内博士学历(学位),脱产学习累计最长为一年;在职全脱产攻读国内博士学历(学位),脱产学习累计最长为三年。申请参加国内外访问学者进修,脱产期限最长为一年,其他短期培训视实际需要而定。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半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应在脱产学习结束前及时办理回校工作手续,提交《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在读博士人员返校工作审批表》。返校后完成不低于216标准学时/学年全日制普通专科生教学工作量的,可享受同类在岗人员工资待遇,否则按实际完成比例扣减。返校工作期间应把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及完成学业,不得申请其他类型的进修培训(包括三个月以上的企业一线锻炼);需到进修学校进行实验、答辩等,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如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历(学位)人员,在进修期间须完成规定岗位工作任务,属教学人员的应完成不低于216标准学时/学年的全日制普通专科、中专生教学工作量,否则按实际完成比例扣减工资待遇;非教学人员按实际离岗天数比例扣减。需到进修学校进行集中授课、考试、答辩等,应凭进修学校通知、有效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个学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超过者按事假处理;如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进修培训人员脱产期间必须安心进修学习,不得承担本校教学工作,否则不记入教学工作量、不发放教学工作量酬金。

第十六条  进修培训人员在学习期间必须参加学校年度考核。脱产进修人员每学年应向本人所在单位(部门)书面汇报一次学习情况,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如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年度考核,所造成的后果由进修培训者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对服务期未满且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考取博士或硕士研究生人员,学校将作违约处理,责其按学校规定和相关协议进行赔偿,并限期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进修培训人员在进修培训结束后必须按时回校报到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人员、访问学者,须与学校签订相应协议书,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进修培训经费

第二十条  在职半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费用报销标准

1.脱产时间不超过1年的报销标准

1)不脱产或脱产进修时间不超过1年(含一年)者,相关费用(含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三项费用,下同)的报销额度为:人文社科类20,000元,理工、艺术类25,000元。如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低于该款报销额度的,按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报销;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超过报销额度的,报销相关费用的60%(如折算后低于规定可报销额度的按报销额度报销)。其中:学费凭进修学校相关证明及缴费凭证核算;交通费按每学期一次往返凭有效车票核算;住宿费按所进修培训学校的学生公寓标准凭进修学校证明及缴费凭证核算。

2)受聘学校优秀专业教学团队带头人(聘期内)、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培养期内)和重点建设专业带头人相关费用可实报实销。跨聘期或跨培养期的按相关年限折算,分阶段按相应报销标准核报。

3未按规定学制毕业的不报销延长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

2.在职全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学校只提供学习方便,不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国内访问学者的费用报销标准

访问学者访学结束后,凭访问学者证书、有效票据并完成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任务后,按如下规定报销:

1.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培养期内)、学校优秀专业教学团队带头人(聘期内)、重点建设专业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访学期间学费、校内住宿费以及两次往返的交通费实报实销,最高不得超过25000元。聘期满未完成岗位工作目标任务者,按其他人员的报销标准执行,已报销的扣回多报部分。跨聘期或跨培养期的按相关年限折算,分阶段按相应报销标准核报。

2.其他人员相关费用报销额度为4000/年(进修半年的报销额度减半),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低于该款报销额度的,按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报销;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超过报销额度的,报销相关费用的60%(如折算后低于该款报销额度的按报销额度报销)。

3.通过学校选派参加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的教师在当年有省级及以上强师工程专项资金下达的情况下按第1点执行,若无专项资金下达,则按第2点执行。

4.因进修学校不能提供住宿的而需自行租房的,须提供进修学校不能提供住宿的证明和正规房租费收取发票;房租费最高不得超过所进修学校的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2倍,超过部分不纳入核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教师参加企业一线锻炼的费用,从所在系(部)的专业建设经费或广东省强师工程相关经费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短期业务培训,属专业建设或课程建设范畴的从系(部)或学校相关培训经费支付;其他经学校批准参加专项业务技能培训的,由各系(部)掌握的相关经费支付。报销标准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外进修培训者,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选派出国(境)外进修培训者,按学校相关选派出国(境)外进修培训规定及出国前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教师岗前培训及辅导员岗前培训,凭结业证及有效票据,可报销学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的50%,报销总额不超过2000/人次。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参加国内外短期培训,由本人交纳全部培训费。学习期满后,教职工可持事前批准的培训计划和相关分享成果的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报销所规定的费用,报销标准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创新创业指导类的国内短期培训,取得相应培训证书后,可报销费用的50%;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不予报销任何费用。此外,任何级别的专业技能证书的培训考证费用学校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进修培训费用除学费、交通费、住宿费按上述规定由学校支付外,其它费用如报名费、体检费、考试费、教材资料费、网络费、设备费、打印复印费、版面费等由进修培训者本人负担。

第二十九条  脱产进修人员因临时工作需要被召回的,其往返费用由召回单位(部门)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进修任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进修培训经费: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

2.学历(学位)进修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

3.未经学校批准随意改变进修培训形式、内容、时间、进修培训单位等;

4.进修培训期间受到学校或进修单位的处分;

5.在进修培训期间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章  进修培训待遇

第三十一条 在职半脱产攻读国内博士学历(学位),脱产不超过1年(含一年)进修期间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及节日补贴,购买社保和公积金,停发校内岗位津贴、绩效工资。

第三十二条 在职全脱产攻读国内博士学历(学位),学校停发全部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各项津贴补贴),不报销任何费用,在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按学校当年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 脱产参加国内外访问学者进修,学习累计最长为一年。一年内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基本工资福利(含社保和公积金),停发校内各项津贴。访问学者按期完成进修协议中规定的任务,回来后凭有效证明,按岗位等级,按教辅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同类行政人员津贴标准一次性补发校内岗位津贴的50%;若完成进修但未能按期完成进修协议中规定的任务,不予补发;因个人原因未能全程参加进修或中途终止的,扣回发放基本工资的50%

第三十四条 在职参加国内外各类短期进修与培训,凭有效证明,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和校内各项津补贴、绩效工资。

第三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境)外进修人员,按出国前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攻读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自费出国(境)外进修人员,须在出国(境)前与学校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自离岗次月起,一切待遇停发,不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根据进修培训计划安排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在进修培训期间已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认定)条件的,可申报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八条  青年教师参加企业一线锻炼享受同类在岗人员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工作量补贴。

 

第七章  进修培训义务

第三十九条  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必须完成以下任务:

1、返校后,一个学期内在校内公开作一场与访学有关的学术报告,并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访问学者学术报告登记表》(附件5),按要求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存档。

2、访学一年的,访学期间或访学结束后一年内,必须以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成功申报本人主持的省级及以上课题1项,或有1万元及以上经费的厅局级课题1项。没有完成的,退回所报销费用的80%,已报销的则从其本人工资中扣回。

第四十条  已经审批外出进修、培训的教职工要按要求认真参加学习,回来后,在一定范围内须通过相关形式如报告会、座谈会、专题讲座等,将个人参加进修、培训的收获或体会与教职工分享。

第四十一条  由学校资助(含工资及相关待遇等)完成进修培训任务的教职工,毕业或结业后应安心学校工作,并履行相应的服务年限(属上级组织任命的干部调动者除外):

1. 在职攻读的硕士、博士,服务年限为4年。

2. 全日制脱产攻读的硕士、博士,服务年限为5

3. 学校派出的国外访学进修半年、国内脱产访学进修1年的,服务年限为3年。

4. 国内访学进修半年的,服务年限为2年。

5. 服务期未满再次参加高一层次进修培训的,服务期限累计。

第四十二条  服务年限从取得毕业证书或结业返校报到次月起计算。未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或在读期间要求调离学校或辞职者,按违约处理,须向学校支付违约金;还须退还学校支付的进修培训费用以及学校在其脱产进修期间所支付的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工资待遇等。

服务期每少1年,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硕士及访问学者赔偿违约金5000元,博士赔偿违约金8000元。

应扣费用由人事处核算,申请调离学校者凭人事处开出的核算单到财务处一次性交款后,方可办理商调或辞职手续。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包含以下附件:

1.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审批表

2.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访问学者申请书

3.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表

4.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在职攻读博士人员返校工作审批表

5.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访问学者学术报告登记表

6.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半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培养协议书

7.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全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培养协议书

8.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国内访学进修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在职教职工进修与培训管理办法》(茂职院201322号)同时废止。在本规定执行前已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在读硕士生或博士生,仍按原协议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