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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使用管理办法

2009-09-20 网络管理中心 点击:[]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的运行和使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管理使用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有关条例,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规定。校园网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制度,网络上不允许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三条 校园网上的信息和资源属于这些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其他用户未经所有者同意,不得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源。校园网上软件的使用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二、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根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有关条例,学校成立校园网管理机构,负责领导、监督和协调校园网的建设和运行;负责对校园网建设、使用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研究如何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

第五条 校实训中心为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常设业务单位,负责校园网整体建设、规划、应用开发研究、应用系统培训推广及校园网各项管理政策的制定等工作;负责受理全校的用户帐号申请、IP地址分配、系统资源配置、系统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为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协助校内各单位规划、建设二级子网;为校内各单位子网的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系)为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的二级管理部门,各部门(系)负责人负责对各自部门发布信息的保密和审查工作。

三、接入管理及用户管理

第七条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接入的计算机系统和接入网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条件;符合学校规定的入网条件。

第八条 校园网用户分为办公用户和个人用户。办公用户是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各部门(系)办公室的用户;个人用户主要是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职员工和在校生。

第九条 校园网各用户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在准备与校园网连接前,必须先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实训中心登记备案。实训中心只给经学校批准接入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分配IP地址、开设帐户并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域名。

第十条 校园网的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由实训中心分配的IP地址,由实训中心负责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校园网用户不准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 实训中心可根据上级要求及网络实际状况对校园网用户的访问权限进行一定的控制。

第十三条 个人用户在离校前必须到网络中心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校园实训中心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和行政手段,保证校园网的网络安全和校园网上的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网是学校的公共服务设施,凡连入校园网内的计算机系统、网络互联设备和信息均受保护。未经实训中心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计算机连入校园网或使用网络资源;不得拆卸或改动光缆和双绞线的布线结构;不得移动或改动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的位置和接线。

四、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所有用户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准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犯罪活动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允许利用校园网传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信息;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七条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工作人员和所有用户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传播黑客程序、滥用网络进行游戏;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或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以及进行其他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十八条 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在有异常情况发生,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实训中心配合公安等部门工作的情况下有权检查用户在校园网中上网使用的所有信息,如认定事实,有权关闭用户帐户,要求用户作出解释,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帐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用户也不得把帐号转借他人,未经实训中心和帐户所有者同意,使用他人IP地址、系统帐户或他人帐户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有义务向各部门(系)主管领导、实训中心和保卫部门报告有害信息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园网用户,实训中心有权对其进行警告、关闭帐户、停止网络连接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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