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202097号,202097日印发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和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促进教风学风建设,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国家级大型统一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核等。

第一章 考试纪律

第一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和准考证(补考、重修考试除外),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未带证件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二条 学生应至少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三条 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个小时后,考生方可准予交卷出场。考试过程当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且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学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距考试结束10分钟时,监考人员应宣布不再准许提前交卷,学生须待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

第四条 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除允许携带的书籍、笔袋(须为透明笔袋)、参考资料和所需用具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考试中,若要借用计算器等文具,必须通过监考人员,禁止自行相互借用文具。

第五条 开考后不准交谈,不准左顾右盼,要保持考场安静。如果有卷面内容不清楚时,可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不准咨询其他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第六条 校内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条 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若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笔,在座位上等候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故意拖延时间者,监考人员有权拒收其考卷,按旷考处理。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需提供医院证明),经系(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如事发突然无法提前办理缓考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在第一时间报系(部)领导审批,缓考手续原则上应在次日补办完成,否则视为无效,按旷考处理。考试过程中,因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凭当日医疗证明补办缓考手续。未经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二章 考务工作纪律

第九条 各类考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制度、规定,明确要求,熟悉巡考、监考环节。

第十条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 监考员应提前20分钟到考场,彻底检查考场内桌椅是否仍存在不符合考场要求的物品,并及时处理不符合考场要求的物品;严格做好考生进入考场的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5分钟宣读《考生守则》。监考员在监考过程中,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严禁在考场上吸烟、使用手机、阅读书刊,不得背对考生监考或长时间注视非考生区域,不得长时间坐在座位上监考。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对有违纪作弊动机的学生应及时制止;发现违纪作弊现象时,要及时处理、记录并上报,不得包庇任何违规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 考生中途上厕所,必须有人陪同,再进入考场考试,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未带入手机等违禁物品。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第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遇到问题监考人员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及时向巡考人员汇报,由巡考人员根据工作职责分别报教务处、质量办处理。

第三章 违纪认定及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学生从进入考场开始,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含事后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将按下述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提示并予以纠正: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者;

2.至发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3.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卷者;

4.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5.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6.考试中东张西望,有偷看他人试卷者;

7.开卷考试中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工具者;

8.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9.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1.发生上述第十条任一种行为,仍无视警告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或以其他方式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5.用某种示意、动作相互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6.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位置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被认定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8.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9.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者;

10.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者;

11.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者;

12.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二十条 携带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且在考试开始后未放置在指定位置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记入个人档案,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记入个人档案,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一)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

1.上述第十一条212款行为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2.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

3.利用文具盒、衣物或者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

4.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5.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

6.强拿、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7.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8.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9.违反考试纪律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或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其他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10.利用上厕所等合理离开考场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12.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构成作弊者。

(二)考试后出现的情况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记入个人档案,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后存在以下情况的,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记入个人档案,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1.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卷雷同者;

3.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及以陷害他人为目的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2.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参加实践环节最终考核者;

3.在团伙作弊行为中起组织作用者或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者;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他通信设备作弊者;

5.第二次被认定为违纪或作弊者。

第二十四条 平时作业或一般课程设计等实训项目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理论课程、综合性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的论文或报告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五条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实践环节(最终考核除外),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记入个人档案,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以不及格记。

第二十七条 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在受到处分期满6个月后,才能向学校提出重考申请。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及处理时间

第二十八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并取证,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将作弊者的班级、姓名及作弊行为记录在《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中,违规考生要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时,应当由两名监考人员在登记表中说明情况并签字,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立即上交教务处,对于拒绝签字的考生,学校将视其态度给予严格处理。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连同物证)报告学生所在系(部)。

第二十九条 有关作弊材料由教务处分别反馈到各系(部),由各系(部)做好作弊情况核实以及作弊学生的批评教育工作,并将核实材料和学生思想认识材料一并交至教务处。

第三十条 教务处在收到违纪、作弊材料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后,提交到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根据其工作流程完成学生处分决定的审批程序并发布处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延报、瞒报学生违纪信息的,将依据《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管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场配备摄像监控设备的,摄像电子记录结果可作为作弊认定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茂职院2005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