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16〕132号 2016年12月26日印发)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增强自己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获得奖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守则》《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
(四)具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籍,是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五)每学年开学时能按规定缴费注册。
第二条 奖学金的等级和条件
奖励等级 |
标准 |
条件 |
一等 |
800元/年 |
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专业前3%,(专业总人数小于50人的,按原总人数3%计算,不足1人的,计1人)且本学年必修课程成绩最低分不低于75分,选修课成绩及格以上。 |
二等 |
600元/年 |
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专业前8%,且本学年必修课程成绩最低分不低于70分,选修课成绩及格以上。 |
三等 |
300元/年 |
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专业前16%,且本学年必修课程成绩最低分不低于65分,选修课成绩及格以上。 |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 学校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日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二)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学生学年综合测评结果,按年级专业排名次。
(三) 各班按综合测评结果初步评定出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及其等级,送系(部)审核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核各系(部)上报材料后,确定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及其等级,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三天内如学生有意见可向学生处反映;如无异议,学生处将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及其等级报学校奖学金评定小组审核批准。
(五) 学生处依程序造表,经奖学金评定小组组长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发放奖学金。学生工作处行文表彰。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大专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茂职院〔20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