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16〕77号 2016年9月2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进行校外活动的统一管理,增强大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学生开展安全有益的活动,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在正常教学期间进行校外活动,均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学生”为学校全日制专科学生,所指的“校外活动”指校、系(部)统一或经校、系(部)同意批准的离开校园进行的集体活动,包括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活动。
第二章 安全教育及相关规定
第三条 大一新生入校时必须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安全教育,辅导员作相应的安全教育指导。
第四条 年级辅导员要定期进行学生安全教育,加强学生自我保护与防范意识,教育学生在发现问题或发生事故时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五条 学生外出应选择有正规营运资格的交通工具,杜绝乘坐无营运资格的交通工具。
第六条 学生不得擅自到海滨、江河、水库、池塘游泳,不得擅自组织观潮活动,不得擅自到山地田野(郊外)进行游玩、野炊等活动,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分,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七条 若遇雨天等恶劣天气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时,按天气预警(气象台预报)进行调整。
第三章 校外集体活动规定细则
第八条 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时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校外集体活动主题应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思想内容,能激励学生积极进取、陶冶情操、增长知识、奋发向上。
第十条 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一般以本市及其近郊为宜,当天往返,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或露宿。
第十一条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前要制定周密的活动计划、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人。负责管理的人员或安全员不少于两人,在活动过程中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第十二条 所有校外集体活动都必须选择有正规营运资格的交通工具,每位参加人员须购买人身意外险,由旅行社承办的必须由辅导员审核其资格,自行组织并租用车船的要由活动负责人做好车船以及活动地点等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出发前活动负责人须集队清点人数并做好记录,并向参加人员宣布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分散自由活动时,学生不能个别行动;活动结束后,参加人员要在规定的地点按时集中,由活动负责人清点人数并记录,有秩序上下车。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以集体名义组织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都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班、团、学生会等各级学生组织和各种学生团体组织的活动,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会主席和学生团体负责同学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或带队老师签字,辅导员审查后,由系(部)领导审核后,送学生处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二、学生党支部组织的活动由党支部书记提出申请,由系(部)领导审查,经学校党委办审核后,送学生处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三、列入教学计划的集体外出参观、社会实践、校外实习,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条款外的班与班或系与系联系组织活动,均须征得班主任、辅导员及系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并报送学校分管领导;
五、组织校外活动必须提前三天向上级部门领导递交《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集体校外活动申请表》,较大型校外活动及目的地非茂名市的社会实践等需学校审批的活动必须提前一周递交申请表,申请时应据实填写申请表,明确活动负责人,并由活动负责人报院学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责任与违纪处理
一、带队老师和活动负责人应对活动的组织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二、凡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学校不承担责任,将追究个人或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假借班级或学校的名义与校外人员联合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如各种旅游)等,一经查出,加重处理;
三、参加活动的同学必须服从带队老师和责任人的管理,否则责任自负;
四、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的,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不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和活动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因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活动中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或伤亡的,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报告及处理
第十六条 带队老师在组织学生进行外出活动时,如遇到突发事件或事故,要冷静迅速处置:
一、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火警、报警、急救、交通等部门,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要及时向系(部)辅导员、书记、学生处报告;重大事件还要直接报告学校领导;
二、外出活动如遇意外交通事故,要注意保护现场,疏散现场学生,第一时间拨急救电话和交通报警电话,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
三、如遭突发性自然灾害(洪水、火灾、地震等)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四、如发现有学生掉队或走失,带队老师要及时采取措施,如组织学生分头寻找、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茂职院〔2007〕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