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19〕54号 2019年6月10日印发)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个人和学校各单位(部门)申请教学成果奖,以及校级及以上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与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并根据当年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校级教学成果奖各个奖励等级的数量。
第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审1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每次评审各个等级奖励的数量按第三条执行,由评审当年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评审结果可以空缺。
第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和素质教育的核心理念,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原创性、先进性、应用性;必须围绕解决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思路、方法和措施,经过实践检验,使问题得到有效破解,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至今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具体表现形式,见《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成果要求:
获特等奖的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在省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获一等奖的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经过不少于2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校内具有领先水平,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获二等奖的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一定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所突破,经过不少于2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在省内具有先进水平并发挥了重要示范作用。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正在进行实践检验的截止时间为申报或推荐当次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坚持以下导向:
(一)坚持素质教育,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二)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一线倾斜,鼓励基层教师钻研教学业务;
(四)坚持专家评审,确保评奖过程客观公正。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部门)。
申报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效果。
申报成果奖的单位(部门),该成果应体现单位(部门)意志,由单位(部门)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部门)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报。
第九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应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表》,提交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具体材料形式见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建评审专家组,经专家评审提出获奖成果与奖励等级建议,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加强对评审各环节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过程客观公正和评审结果的公信力。评审专家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部门)的教学成果项目,或者在评审与本人有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员的项目时,应实行回避。
第十二条 审定通过的获奖项目,在学校网站公示5天。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对拟获奖成果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单位(部门)提出异议的,须写明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并署本人亲笔签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学校依据申述的相关管理程序和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部门)或个人。
第十三条 学校公布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和单位(部门)名单,并颁发相应证书及奖励。
奖励以奖金形式发放时,奖金归获奖单位(部门)或个人所有,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成果主持人(单位)需制定奖金的具体分配方案作为学校财务发放凭证。
第十四条 学校从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获奖项目中按上级有关规定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被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组织后续评价和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个人和单位(部门),在颁奖之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由学校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学校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项目遴选和培育办法》(茂职院〔20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