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2019〕115号,2019年12月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鼓励各系(部)各专业拓展教育资源,进一步扩大订单培养数量。为规范各专业订单培养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订单培养项目设置条件
第二条 校企双方开展在校生订单培养,合作企业必须是国内知名企业或行业知名企业,是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可以提供不少于20人的就业岗位,同时可以为订单班学生提供每人每学年1000元及以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可以下列任一形式支付:(1)奖助学金;(2)仪器设备捐赠;(3)共建校内实训室,企业投入不少于该实训室建设总投资的40%。
第三章 订单培养项目设置程序
第三条 各系(部)根据合作企业需求以及专业建设情况,向校企合作管理部门提出订单培养项目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合作企业基本情况、订单培养需要学生人数、专业名称、订单培养教学计划等。
第四条 校企合作管理部门按照第二条规定,对提出订单培养的合作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各系(部)自主展开与企业的洽谈,并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落实项目设置工作程序。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无异议,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实施项目。
第五条 订单培养学生涉及多个系(部)的,由校企合作管理部门直接对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企业需要,牵头组织相关系(部)人员与企业进行洽谈,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落实项目设置工作。
第四章 订单培养项目管理
第六条 由各系(部)组织学生报名,提交报名学生资料供用人单位参考。由校企合作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系(部)做好订单培养项目的宣传发动工作,协助合作企业落实订单培养学生双向选择考核工作。
第七条 报名参加订单培养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充分了解合作单位情况,自愿申请加入;
2.在校期间学业成绩达到企业要求;
3.思想品德端正,好学上进,在校期间无严重违纪情况;
4.身体健康,满足企业体检标准。
第八条 订单培养项目涉及到的相关专业教研室要组织骨干教师与合作企业召开研讨会,研究制订订单班人才培养计划,根据企业要求的人才培养目标,确定课程体系,设置课程内容。
第九条 由教务处负责审核订单班人才培养计划,为企业提供订单培养校内教学条件。
第十条 订单培养项目所在系(部)主任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由系(部)主任选派订单班班主任,班主任作为该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订单培养项目涉及到多个系(部)的,由校企合作管理部门指定项目涉及学生人数较多的系(部)牵头管理,由该系(部)选派订单班班主任,班主任作为该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订单班班主任津贴按照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由订单班班主任报送订单班学生名单及其原来所在班级信息表,经校企合作管理部门审定后,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审定该班主任的津贴。
第十三条 订单培养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订单培养学生签订相关协议,协助企业组织实施订单培养计划,跟踪管理订单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做好订单班学生安全管理、纪律管理工作。为已通过订单培养考核的学生办理上岗手续,做好已上岗学生的意见反馈工作。做好项目实施记录,撰写订单培养项目总结。
第十四条 订单培养学生管理
1.学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订单班的学习。入选订单班学习后,不得擅自退出,影响个人学习进程以及用人单位培养计划。有正当理由申请退出的,需以书面形式提出退出订单班的申请,如实说明退出理由,经项目承接系(部)批准交教务处备案后方可退出订单班终止订单学习,返回原班级学习。
2.订单培养学习届满,经考核合格达到合作单位要求的学生,到该合作单位实习、就业。有正当理由不到合作单位实习就业的,经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理由并经项目承接系(部)批准后可不到该合作单位实习就业,该生可以自行联系顶岗实习单位,并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完成顶岗实习任务。
3.订单班学生权利:有权了解项目所在合作企业的情况及具体要求;参加订单班理论和实践教学活动;享受合作单位提供的奖助学金、生活福利等。
4.订单班学生义务:遵守学校和合作企业的管理规定和协议要求,认真学习,完成订单培养的学习任务并诚实接受学校和合作单位的考核;订单培养结束后,学生通过企业的考核,服从分配,按时上岗,与合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并服务到约定期。
第十五条 订单培养学生违纪违约处理
1.在订单培养期间,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订单学习或擅自不参加合作企业实习的,需退回企业提供的所有物资,按照学校学生考勤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2.在订单培养期间严重违反订单班管理规定和协议规定的,可勒令其退出订单班,退回已享受合作企业提供的所有物资,并根据订单培养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按学校学生纪律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3.因违纪违约被企业从订单班辞退的,由企业出具相关辞退证明,并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学生上岗后未履行相关协议,除退回已享受合作企业提供的物资外,还需根据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订单培养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茂职院〔2017〕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