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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8-12-07 16:27:46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管理,促进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优化资源配置,努力提高实训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范围和原则
第二条 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一)1. 符合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符合专业建设发展和课程建设需要的实训基地改造和新建、扩建项目。
(二)2. 为满足教学急需更新的公共基础实训室、专业实训室的配套仪器设备,改善实训室条件需要进行的实训室改造、修缮等。
(三)3. 新开办专业所急需的实训室建设或改造项目。
(四)4. 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训室建设项目等。
低值易耗品、一般工具、实验(习、训)室基建工程等不属于本办法实训基地建设立项范畴。
第三条 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立项原则:
学校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应遵循最先需求原则、先进性原则、资源共享原则、综合建设原则、可扩展性原则、效能原则、人本原则、规范化管理原则、开放管理原则等基本原则,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1. 必须确保实训基地建设经费科学合理使用,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改善实训基地装备条件,促进实训条件建设,提高实训教学水平。
(二)2. 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必须从学校及专业总体发展规划出发,并与各系(部)、专业及专业群建设规划中有关实训室建设的规划相一致。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发展方向以及实验实训项目开发、科研等特点,统筹考虑,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合理计划,有序建设。
(三)3. 公共基础实训室和专业基础实验室立项应考虑实训室总学时数和年人时数。实训基地建设立项要重点放在以加强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培养应用型技术人才为目的而开发的实验实训项目。
(四)4. 实训基地的建设除了满足实训教学任务外,还应兼顾一定的科研、科技研发、社会开放服务等任务。实训室建设既要满足当前又要考虑长远,设备及技术应具有先进性和一定的前瞻性。
(五)5. 实训基地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各系(部)应明确实训室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六)6. 实训基地立项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建设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分析论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四条 按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工作安排,各系(部)在每年12月份填报下一年度实训基地建设计划项目及其预算,报总务处汇总,提交学院预算委员会审核。凡超过预算计划申报截止时间后提交的项目不再受理。
第五条 通过学院预算委员会审核的项目预算,报送财务处统筹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安排,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决定,并经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属于中央财政或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论证
第七条 项目论证基本要求:
(一)1. 经学院批准立项并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中央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在实施公开招标采购之前,需进行项目论证。
(二)2. 项目负责人只负责论证的组织,不参与论证;项目组成员可以用户代表身份参加论证,但不得以论证专家身份参加论证。
(三)3. 进行项目论证时,要严格控制预算,尽可能使项目在整个使用周期内投入的成本较经济、综合效益最高、对教学科研管理可持续实用,应避免因为追求报价最低而可能出现的质量不符合可持续实用要求、售后服务不到位、后续维护维修成本高等问题。
第八条 建设项目为实训室的,主要论证以下内容:
(一)1.实训室是否按照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标准进行。
(二)2.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立项要求,设计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风险。
(三)3.新建实训室项目内容在校内是否存在重复性建设。
(四)4.新建项目在同类院校、行业企业的先进性,是否具有辐射带动作用。
(五)5.项目的安全和环境影响(安全风险、噪音、废液废气排放等)。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为仪器设备的,主要论证以下内容:
(一)1.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整体上与项目建设目标和项目建设任务是否吻合,配置是否合理。
(二)2.购置计划中所列仪器设备原则上要具有技术先进性、实用性、应用针对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三)3.重点论证所购仪器设备的受益面和利用率,以及设备的购置使用对教学实训改革所起的推动作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先进性、以及与人才培养要求的一致性等。
(四)4.年有效机时率低于10%的仪器设备一般应考虑暂缓购置。(说明:通用设备每周按35学时计算,年有效机时为35学时*40周=1400学时/年,有效机时率低于10%,即为年使用时间少于140学时;专用设备每周按20学时计算,年有效机时为800学时/年,有效机时率低于10%,即为年使用时间少于80学时)
第十条 建设方案未按规定组织论证的项目,不予批准建设。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责任制。每个建设项目必须设立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由项目所在系(部)指派,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维护立项项目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严格按照项目预算金额组织项目建设及设备购置计划安排,不得突破项目金额。
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实习实训管理部门要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的执行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四条 若建设项目中止执行,应及时将中止的原因书面报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调整建设项目内容需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经费只能用于设备的采购、工程费以及经费预算中所明确的科目,不得挪作它用。项目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招标及设备采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接受学校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监督。各职能部门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履行部门职责,确保整个项目的正常实施。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效益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预验收在项目完成后立即进行,由项目所在系(部)对已经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主要验收项目所要求的设备是否已经到位,建设改造任务是否按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是否符合立项要求。项目预验收通过后,项目所在系(部)要填写项目预验收报告单,报送纪检监察审计室。
(二)2.第二阶段:纪检监察审计室收到项目预验收报告单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招标部门、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依据招投标文件、项目建设合同等文件,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项目验收结果作为评价项目建设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价款付款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运行半年后,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教学管理部门、教学质量监控部门、审计部门以及专家组成评估组对项目效益进行跟踪评估。项目建设单位应写出工作报告,全面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工作成绩和存在问题,总结在实验实训项目的改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学生能力培养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以及实验实训教学改革的成效等。评估组成员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工作报告,结合实地检查,主要考查项目在实验实训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是否已经达到项目立项要求,对投资效益进行全面评估。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情况及投资效益的优劣,将作为下一步对该建设单位实习实训投资建设的主要依据。对项目完成使用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资绩效较低的,将减少该单位下一年度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建设项目实施办法》(茂职院〔2008〕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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