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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2018-12-06 16:29:39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茂职院〔2017〕87号 2017年9月7日印发)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车辆管理,确保校车安全正常使用,根据省市有关公务用车改革及车辆管理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车辆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学校在册的小车、大巴车、工具车等。
第二条 学校所有车辆由学校总务处管理,日常工作由车队具体负责。车队主要负责车辆调度、证照档案的保管、车辆年审及车辆保险、路桥费年票的购买、车辆的维修以及交纳各种税费等工作。
第三条 车队负责建立车辆燃油、维修、安全台帐,对学校车辆的燃油、维修、安全实行单车核算,包括行驶里程数、燃油数、修理费用数、安全情况等,每学期公布一次,定期或不定期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如实填写好用车记录(注明用车人、目的地、公里数、车辆情况等相关用车信息)。每月车队将派车单汇总后报总务处登记、存档。
    第四条 车辆调度和管理坚持秉公办事,科学安排,灵活掌握,坚持一切为学校师生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车辆到期报废或作价处理,车队报总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车辆使用与审批
第六条 学校车辆主要用途:
(一)学校公务用车:主要指相关人员外出公务等用车。
(二)全校性活动用车:以学校层面举办的大型活动(如迎新工作、运动会、大型晚会、社团年度活动等)用车。
(三)学生实习实训(活动)用车:主要指各系(部)学生实习实训、各系(部)学生组织及学校社团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等的用车。
第七条 使用部门市内(含市属区县市)及来往各校区之间的用车须至少提前一天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派车单》,外市用车的须至少提前三天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派车单》,全校性活动用车由组织部门提前三天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派车单》,经批准后司机凭派车单出车。
第八条 车辆使用实行用车申请审批制度,车队凭审批后的派车单进行车辆安排。市内用车(含市属区县市)及来往各校区之间的用车由车队核准,总务处审批;市外用车的由车队和总务处核准,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学生实习实训(活动)用车须至少提前三天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派车单》,由学生所在系(部)核准后向总务处申请派车,经批准后司机凭单出车。除来往各校区的学生用车外,其余学生用车需有专职教师跟车管理。除全校性活动用车外,其他单位和部门如学生实习、社团活动用车需按规定向学校缴纳用车费用。
第十条 特殊情况或紧急用车可临时申请,根据审批权限批准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派车,但事后用车人应补填《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派车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外单位借车的,凭借车函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派车单》,司机凭单出车。没有学校专职驾驶员出车,原则上车辆不外借,外借用车只限本市范围使用。
第十二条 学生除第六条规定用途外用车,用车费用由学生所在单位利用单位经费支付,非公务用车由用车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允许使用部门经费支付。学生、公务小车用车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由使用部门根据车队出具的收费证明直接到财务处办理。非公务用车费用自用车后三个工作日内凭车管办出具的收费证明到财务处办理。
1.大巴用车收费标准
大巴用车费用 = 大巴费用基数(160元)+来回公里数× 2.5元/公里+路桥费
(大巴费用基数:车损100元 + 保险分摊40元 + 轮胎损耗10元 + 维修费10元 = 160元/次)
2.小车用车收费标准
小车用车费用 = 小车费用基数(30元)+来回公里数× 1元/公里+路桥费
(小车费用基数:车损10元 + 保险分摊10元 + 轮胎损耗5元 + 维修费5元 = 30元/次)
 
第三章 车辆用油及车辆归库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管理的车辆,市内实行定点、定油、定人加油管理,车队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总务处要加强对车辆用油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车队建立加油记录本,登记加油前公里数,每车一本一卡,限定用油额度,如长途出差,按实际用油的票据实报实销。
第十五条 学校车辆应停放在学校指定地点实行归库管理。
 
第四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六条 学校车辆维修实行统一管理,所有车辆须在学校经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前需在定点维修厂家之间比价,选取性价比高的厂家维修。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保洁等,需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车辆维修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车辆维修实行专人专车负责制。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美容等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车辆维修、保养、保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负责人需将维修结算单交总务处审核。
第十八条 维修审批。车辆维修、保养、保洁等,单次金额估算1000元及以下的,由车队报总务处审批;1000元—10000元(含)的经总务处核准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0000元的维修项目需报院长审批,超过50000元以上的报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突发情况或特殊情况需紧急维修的,由当班司机电话请示,根据金额估算大小经批准后可以先进行维修,事后需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报账手续。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保养、保洁等费用每月报销一次,并附清单和审批单由车队负责报销手续。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总务处分管领导负安全管理领导责任,车队负责人为车辆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列入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统一考核,并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应树立高度的安全责任感,车辆在行车前必须检查该车辆的轮胎气压、机油、皮带是否正常。行车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学校的需求与规定,司机必须具备大客车以上的驾驶资格,若未取得大客车以上驾驶资格的,到期增驾必须增驾。车辆出现故障应及时检修、送修,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干净整洁的车容车貌。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出车时,应提前报告车队负责人,以便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或行车途中应做到:不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冒险车、无把握车,出车前应保持足够的睡眠,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严禁疲劳驾驶,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恪守职业道德,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妥善处理,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必须服从领导的调配和安排,不得无故拒绝出车。
    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的驾驶员,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司机在出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除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后,学校视情节轻重分类级别处理,具体为:Ⅰ级事故,司机在一学年内发生两次负全责且赔偿金额10000元以上的,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一年内月津贴系数降0.2。Ⅱ级事故,司机在一学年内发生负全责且赔偿金额在5000—10000元的,由所在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一年内月津贴系数降0.1,累计一学年两次Ⅱ级事故,按Ⅰ级事故处理。Ⅲ级事故,司机在一学年内发生负全责且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所在部门给予公开批评,个人作出检讨,累计一学年两次Ⅲ级事故,按Ⅱ级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交通违章的,责任由驾驶员负责。
 
第六章 车辆保险
第三十一条 车辆保险实行统一管理,采取协议供货的方式进行采购。协议供货商按学校相关制度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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