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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18-12-05 17:09:43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教师投身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8号)和《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规[2017]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到企业兼职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以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为出发点,支持教师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师,原则上为学校在岗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教师在企业(含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等单位兼任职务的行为。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四条  兼职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审批;
(二)实事求是、分层分类;
(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四)加强管理、发挥作用。
第五条 学校支持教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其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教师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兼职影响应当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坚决服从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发挥自身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章 兼职取酬
第七条  教师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到企业、其他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
(一)教师兼职的,学校与其变更聘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兼职事项、期限、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如有需要,学校与教师、企业可签订三方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
(二)担任学校正职领导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以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但不得在企业兼职。担任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以在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担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按有关规定在兼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缴本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兼职可以兼薪。
第四章  兼职工伤
第八条  兼职期间科研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学校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学校可与兼职企业约定补偿办法,兼职企业应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
兼职期间发生人员死亡的,由学校按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发放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但已享受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丧葬费待遇。
第五章  审批报备
第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兼职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担任领导干部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因职务提拔或任期届满继续兼职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兼职审批请示、备案报告须在兼职机构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兼职审批或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兼职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
(二)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机构兼职;兼职机构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
(三)兼职机构出具邀请函;所兼职机构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
(四)附兼职机构现任领导人员名单一式3份,兼职机构章程和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维护学校的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建立领导干部兼职情况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作为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应在年度述职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向学校书面报告本人兼职期间的履职,领取薪酬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领导人员兼职情况公示制度。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领导干部的兼职情况,以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  人事处、教务处、纪监审室加强对教师兼职的考核监督,防止出现违规兼职或者因兼职过多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发生。
对违反规定兼职、取酬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兼职期间违规取酬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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