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8-12-05 16:28:29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茂职院〔2018〕51号  2018年7月13日印发)
 
为了体现国家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设立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学生奖学金,作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必要补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全日制高职学生。凡注册取得我校学籍,参与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有申请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资格。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根据《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29号)进行认定。
1.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5.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6.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7.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8.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三条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等级、标准:
一等奖学金:600元;二等奖学金:400元;三等奖学金:300元。
第四条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等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综合测评专业排名10%以内;必修课成绩70分(含)以上,选修课成绩合格;遵纪守法,无违纪。
二等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综合测评专业排名20%以内;必修课成绩65分(含)以上,选修课成绩合格;遵纪守法,无违纪。
三等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综合测评专业排名30%以内;无不及格科目;遵纪守法,无违纪。
第五条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优秀贫困生奖学金审批表;
2.辅导员组织评审,提出本专业获优秀贫困生奖学金名单、等级报系部;
3.系部审核确定本系部获优秀贫困生奖学金学生名单、等级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后提出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批准;
5.在全校公示5天,无异议生效。
第六条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与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同时评选,每年评选一次。凡未达到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的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加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的评审;同时具备优秀学生奖学金与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奖学金,可选择额度高的奖项。
第七条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评定,考试成绩以教务处公布的为准,综合测评成绩以学生处备案的成绩为准。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奖学金,凡当年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无特殊理由不再享受学校优秀贫困生奖学金。
第九条 未注册、未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不能申请优秀贫困生奖学金。
第十条 未缴清学费的学生所获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直接转为学费。
第十一条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评选不记入学生档案,不发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茂职院[2008]74号)作废。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茂职院〔2018〕51号  2018年7月13日印发)
 
为了体现国家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设立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学生奖学金,作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必要补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全日制高职学生。凡注册取得我校学籍,参与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有申请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资格。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根据《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29号)进行认定。
1.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5.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6.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7.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8.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三条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等级、标准:
一等奖学金:600元;二等奖学金:400元;三等奖学金:300元。
第四条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等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综合测评专业排名10%以内;必修课成绩70分(含)以上,选修课成绩合格;遵纪守法,无违纪。
二等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综合测评专业排名20%以内;必修课成绩65分(含)以上,选修课成绩合格;遵纪守法,无违纪。
三等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综合测评专业排名30%以内;无不及格科目;遵纪守法,无违纪。
第五条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优秀贫困生奖学金审批表;
2.辅导员组织评审,提出本专业获优秀贫困生奖学金名单、等级报系部;
3.系部审核确定本系部获优秀贫困生奖学金学生名单、等级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后提出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批准;
5.在全校公示5天,无异议生效。
第六条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与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同时评选,每年评选一次。凡未达到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的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加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的评审;同时具备优秀学生奖学金与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奖学金,可选择额度高的奖项。
第七条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评定,考试成绩以教务处公布的为准,综合测评成绩以学生处备案的成绩为准。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奖学金,凡当年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无特殊理由不再享受学校优秀贫困生奖学金。
第九条 未注册、未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不能申请优秀贫困生奖学金。
第十条 未缴清学费的学生所获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直接转为学费。
第十一条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评选不记入学生档案,不发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茂职院[2008]74号)作废。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茂职院〔2018〕51号  2018年7月13日印发)
 
为了体现国家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设立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学生奖学金,作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必要补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全日制高职学生。凡注册取得我校学籍,参与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有申请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资格。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根据《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29号)进行认定。
1.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5.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6.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7.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8.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三条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等级、标准:
一等奖学金:600元;二等奖学金:400元;三等奖学金:300元。
第四条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等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综合测评专业排名10%以内;必修课成绩70分(含)以上,选修课成绩合格;遵纪守法,无违纪。
二等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综合测评专业排名20%以内;必修课成绩65分(含)以上,选修课成绩合格;遵纪守法,无违纪。
三等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综合测评专业排名30%以内;无不及格科目;遵纪守法,无违纪。
第五条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优秀贫困生奖学金审批表;
2.辅导员组织评审,提出本专业获优秀贫困生奖学金名单、等级报系部;
3.系部审核确定本系部获优秀贫困生奖学金学生名单、等级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后提出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批准;
5.在全校公示5天,无异议生效。
第六条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与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同时评选,每年评选一次。凡未达到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的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加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的评审;同时具备优秀学生奖学金与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奖学金,可选择额度高的奖项。
第七条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评定,考试成绩以教务处公布的为准,综合测评成绩以学生处备案的成绩为准。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奖学金,凡当年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无特殊理由不再享受学校优秀贫困生奖学金。
第九条 未注册、未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不能申请优秀贫困生奖学金。
第十条 未缴清学费的学生所获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直接转为学费。
第十一条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评选不记入学生档案,不发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茂职院[2008]74号)作废。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篇: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