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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开支管理
2018-12-05 15:56:59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开支管理
规定(试行)
(茂职院〔2018〕55 2018年5月14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劳务费管理工作,规范各类劳务费支出,高效、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从严控制。教职工应服从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劳务费用的发放。
2.工作必需。劳务费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校内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突发性、突击性、专项性等工作,以及本职工作以外的评审、鉴定、论证、评标、验收等方可发放劳务费用。
3.事先报批。全校性法定节假日加班、值班,以及评审、鉴定、论证等活动要履行事先报批手续,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校领导批准。
4.规范管理。健全完善制度,严格劳务费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
第二条 劳务费发放范围
1.接受学校邀请来校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的人员的劳务酬金。
2.受学校聘请为学校相关工作提供指导、评审和承担与专业建设有关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劳务酬金。
3.校内教职工以评委身份参与项目评标、项目验收(属本职工作的除外)等劳务酬金。
4.其它临时劳务的费用支出。
第三条 劳务费标准
1.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专题报告的酬金标准
(1)学校邀请校外来校作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专题报告的,劳务酬金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学时劳务酬金标准如下: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行政厅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行政处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行政科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
(2)经学校批准的校内专家作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专题报告的,劳务酬金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学时劳务酬金标准如下: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行政厅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行政处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
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行政科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元;
2.会议评审。
(1)校内专家(担任党政职务的人员除外): 400元/天(半天200元)。
(2)校外专家: 600元/天(半天300元)。
3.专业技术职务学科组评审。
校内专家:1000元/天(半天500元)。
校外专家:按校内专家的2倍标准支付。
4.省、市级以上专项建设项目或评估项目聘请校外专家评审劳务费,原则上2000元/天(半天1000元),根据实际情况需浮动的需报学校领导审批。
5.组织招投标及验收项目,进行评标,校内专家(不含相应职能部门工作人员)100元/次,校外专家按茂名市相关规定执行。
6.高校教师资格教学能力测试、招聘人员试教测试,400元/天(半天200元)。
7、经学校批准开办的针对本校在职教职工、学生的各种专场培训,不收取培训费的授课酬金支付标准如下:
(1)校内教职工:
正高(行政副厅):100元/学时;副高(行政处级):80元/学时;中级(行政科级):50元/学时;初级及以下(科员):30元/学时。
(2)校外人员:
正高(行政副厅):150元/学时;副高(行政处级):100元/学时;中级(行政科级):80元/学时;初级及以下(科员):50元/学时。
8.聘请校外人员进行专场的安全教育、技术指导,劳务费支付标准如下:
正高(行政副厅):80元/学时;副高(行政处级):70元/学时;中级(行政科级):60元/学时;初级及以下(科员)50元/学时。
9.各单位(部门)临时任务用工的劳务费,由总务处统筹,涉及费用超过2000元的,由总务处提出方案,报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需要招标的,按程序办理。
10.考务人员费用
由学校组织的公开招聘笔试的巡考、监考、工作人员费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不发放劳务费,工作时间以外的,巡考员、监考员、工作人员200元/天(半天考两科发放100元)。
由学校组织的公开招聘面试
校内面试:考官400元/天(半天200元),工作人员200元/天(半天100元);
校外面试:考官500元/天(半天300元),工作人员200元/天(半天100元)。
以上劳务费支出,由主办单位(部门)事前呈报人事处审核,分管业务副院长、分管人事工作副院长、院长审批后,从学校相应经费中开支,按财务管理规定审批。
第四条 以上劳务酬金数额均为税后金额。各单位(部门)在支付劳务费前,应落实劳务费支出来源。在未落实劳务费支出来源情况下擅自决定用工的,学校一律不支付劳务费。
第五条 各系(部)组织的面向本系(部)学生的有关报告、讲座等发放的劳务费由系(部)制订相应发放标准,从系(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支付。
第六条 学校领导、工作主管部门领导除学术报告、讲座、校外招聘面试外,不得领取其他任何劳务酬金。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开支暂行规定》茂职院﹝2012﹞82号同时废止。
 
附表: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附表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                      负责人  
事由  
 
      单位: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工作天数   参加人数   标准   总额  
经费渠道  
人事处
意见
 
 
                              
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人事分管领导意见  
院长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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