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草案)
2014-10-31 15:49:59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加强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全面落实《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职权,做到:
     (一)学院工作报告及学院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交教代会讨论审议;
     (二)学院提出的校内聘任、奖惩、分配改革方案原则、办法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教代会讨论通过;
     (三)学院提出的教职工住房和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福利事项由教代会讨论决定;
     (四)学院行政领导干部由教代会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职权,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产学研工作开展;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向教代会报告学院工作,听取意见,认真执行教代会的有关决议,落实教代会提案。
     第五条教代会届期与工代会一致,每四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六条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责,其基本任务:
     (一)推动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宣传和解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院教育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审理;
     (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大会决议;
     (七)领导和组织教职工代表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承办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二章 筹备工作
第七条 教代会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由学院工会负责。下设代表资格审查、秘书、会务等工作小组,负责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 学院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交院党委审批。
      第九条 由党委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请示。
      第十条 学院工会负责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方法等。
      第十一条 学院工会集中各代表团意见,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做好教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工会负责届内各次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第三章 代 表
 第十五条 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与工代会代表合一,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应具备如下素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民主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愿意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五)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女教工代表要有与其人数相应的比例。
     第十九条 代表的产生。以分工会为单位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各分工会根据代表名额,通过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直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当选代表票数须超过分工会应到会全体教职工半数。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参加所在分工会的选举。
     第二十一条 各分工会将选举结果报学院工会后,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本校享有权利的在职教职工,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 以分工会为基础组建教职工代表团,民主选举代表团团长。
     第二十三条 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代表调离本校或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重大失职,经原分工会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由代表团向学院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五条 代表因调离本校、退休、离职或因代表资格撤销等原因,造成缺额、需要补选的,经学院工会同意,由分工会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中层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特邀代表一般是学院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离退休党政工主要领导。
     第二十七条工会负责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自己权利、义务、教代会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预备会议
   第二十八条 预备会由学院工会主持,其基本程序是:
      (一)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四)主席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大会议题、议程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五)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六)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
第五章 主席团
    第三十条 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持届内教代会的各次大会。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主席团人数为15~19人。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事项。
第六章 正式会议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要求及内容: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院长作学院工作报告;
     (三)财务主管领导作学院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专门工作委员会等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五)工会主席作工会工作报告(工代会与教代会合一);
     (六)工会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代表团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七)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大会主席团汇报;
     (八)大会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意见后,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九)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十)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十一)评议学院领导干部(按届中、届末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及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章 决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教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五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题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初步审议、认可,并征求各代表团意见;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的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院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教代会对院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
     第三十七条 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无记名投票两种,如意见不集中时,以投票表决为宜。
     第三十八条 各项议题一般要求经充分讨论,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经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八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学院工会主持下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处理和落实教代会提案;
     (三)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
      (四)提出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实施方案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五)讨论审议教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
     (六)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七)大会和学院工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设提案审理、生活福利监督、干部评议等三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可适当聘请一些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委员会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学院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处理。出席成员有: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必要时可以邀请学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学院党政负责人或与议题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
      第四十四条 学院遇有重大事项,经过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代表会议。临时代表会议是为解决某项重大问题而举行的全体会议。临时代表会议只能作为教代会的一种补充形式,不能取代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下属的二级部门可参照本《规程》的基本精神,从院(系、部)的实际情况出发,分别建立不同形式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如系(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系(部)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系(部)教代会代表组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权归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归学院工会。
     
二○○七年七月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工作实施细则
下一篇:教职工代表大会生活福利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