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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16-01-11 11:45:49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是创办于1986年的茂名市建设中等专业学校(1999年被广东省人民政府评为省级重点中专学校,2001年被国家教育部评为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2004年3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推进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为Maoming Polytechnic。
学院设有两个校区,学院法定住所为广东省茂名市文明北路232号,水东湾新城校区地址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沙院镇海城五路1号。学院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院由茂名市人民政府举办和主管,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行使办学权力和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第六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层次为三年制专科,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开展其他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办学规模需经国家核定。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七条  学院专业设置涵盖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八条  学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与生产实践劳动相结合,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九条  学院秉持“修德 强技 求实 创新”校训,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办学理念,确立“知识+技能+特长”三位一体人才培养目标,树立“职业决定未来,技术创造辉煌”和“用脑指挥手”的高职教育观,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以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级技术技能人才为己任,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紧密依托行业企业,开展多形式、多途径的校企合作,积极推行订单培养、顶岗实习、工学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进“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改革。
第十条  学院突出建筑工程和化工行业的地方特色,充分发挥人才、技术、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推进管理创新、体制创新,努力使学院在办学条件、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走在全省同类院校前列,建成规模较大、建筑和化工特色鲜明、综合实力较强、粤西一流、全省前列的现代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茂名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茂名市政府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开设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开展学术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十一)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工学结合的实训基地;
(十二)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三)依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动;
(十四)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五)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七)依法独自或者与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举办学校,获取相应收益;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提供学籍等公开信息;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六)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培养高技能人才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根据办学宗旨和办学指导思想,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实施产学合作、工学结合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掌握扎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良好职业素质,适应社会需求和职业岗位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院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等方面进行监控和评价。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学院在教学和管理中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数字化、信息化及网络化的应用水平。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习、实训基地。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设置、调整专业。
第二十条  学院以专业建设为核心,促进学院整体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学院制订专业建设规划,构建以省级示范性专业为重点、院级示范性专业为支撑的专业体系(专业群),确立“做强土木、做大化工与机电、做好计算机与经管”的专业建设目标,积极发展其他专业,不断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优化专业结构,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学院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大力支持开展科学研究,发挥科学研究对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支撑与促进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尊重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积极追赶科学技术发展潮流,重视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和社会相结合的道路。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坚持“立足茂名,面向广东,辐射全国,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服务面向定位,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文化建设及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院师生员工参与社会服务的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七条  学院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履行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的使命,为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繁荣和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八条  学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突出公民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院坚持育人与文化传承创新相统一,全面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积极营造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建设和谐校园。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上述人员,依法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神圣使命。
第三十三条  教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行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和职务晋升的机会。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学院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聘约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学院的管理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应积极服务于学院教学中心任务,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根据本人的专长和相应的条件,应聘和竞聘工作岗位。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公平获得业务知识培训、进修和职务晋升的机会。
(五)通过履行职责和校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院管理。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学院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
(七)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聘约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水平。
(四)廉洁自律,不谋私利,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五)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单位的技术秘密。
(六)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育职员制度。
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并对以上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学院关心离退休人员,鼓励离退休人员为学院建设发挥余热。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申诉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学院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纪检监察室主任,人事处处长,学院法律顾问,由学院教代会选举产生(或者主席团推荐)的未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教职工代表6人。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在本校注册、取得本校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辩、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救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十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健全学生和学员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和学员行使申诉权。学生和学员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和学员申诉。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十二条  学院党委基本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规则: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五)表决事项时,以超过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决为通过;
(六)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五十四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和执纪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  长
第五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八条  院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院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协助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依法处理院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
第六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成员由院长、副院长组成。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和工会专职副主席列席。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四)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六)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由15至19名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3年,一般应当由不同学科、专业的高级职称教师担任,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或院长推荐人选担任;设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由院长推荐人选担任。根据学院学科专业类别不同,设若干个专业学术委员会,每个专业学术委员会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人选由院学术委员会推荐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六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对以下事项进行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学院专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院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建设资源的配置方案;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三)对以下事项进行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学院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四)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行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六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六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节  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六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学院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系(部)负责人、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院长为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为副主任,教务处长为秘书长。委员一般由13人或15人组成。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2年。
第六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指导教学工作,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研讨、审议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措施、专业设置、专业建设、教学计划、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训)室建设、教学岗位设置原则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学院教学方面的有关制度、规定等法规性草案。
(三)审议学院级重点课程、重点专业、重点实验(训)室的建设规划;审定各类课程建设规范;评议、推荐申报省级示范性专业、精品课程、示范性实验(训)基地;评审院级优秀课程。
(四)指导教风、学风整顿和建设工作。
(五)开展全院性教学质量评议,对系(部)教学方面的各项评估进行指导和咨询。
(六)受院长委托,开展专题调研。
第六十七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问题可采用决议制或表决制。表决时,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会议方有效。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六十八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下设、常设或临时性的其他教学组织。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九条  学院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依法集体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院教职工,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教代会代表以基层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专业技术人员等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设立大会主席团,主持教代会会议议程,审议教代会表决议题和决议草案。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十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娄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二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七十三条  院长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教代会应当支持和监督院长行使职权。
第六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代表和维护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全院学代会一般一至两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委员会委员由学代会代表通过民主协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学代会闭会期间,学代会委员会执行学代会决议,选举学生会领导机构,并向学代会负责。
第七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民主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
(四)讨论学院和学生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科学、合理界定党委、院长、专门委员会的决策权限。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意见。
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委托校内有关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对校内制定的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七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院法制工作机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其他有关法制事务。
第七十九条  学院管理制度是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秩序和工作生活、校园稳定及安全秩序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学院的管理制度,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应共同遵守。
第八十条  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十一条  学院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服务工作中以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十二条  学院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师生员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章  二级机构
 
第八十三条  学院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学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第八十四条  学院系(部)是学院的下属教学科研单位,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相应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系(部)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学院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本系(部)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组织等工作。
(二)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系(部)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实践基地建设。
(三)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组织、检查、考核、评比本系(部)教学工作。
(四)负责本系(部)新专业申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业评估等工作。
(五)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具体负责本系(部)的招生工作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的服务、教育、管理工作。
(七)组织本系(部)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积极推进本系(部)的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八)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提出本系(部)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意见。
(九)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聘任与解聘的意见。
(十)组织本系(部)教职工的业绩考核。推荐本系(部)教师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十一)在学院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二)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自主分配使用学院划拨的经费。
(十三)根据权限,自主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系(部)的资产。
(十四)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规章制度制定本系(部)管理制度。
(十五)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五条  系(部)行政领导班子是本系(部)行政管理核心,对本系(部)的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全面负责。系(部)主任主持本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学生培养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八十六条  系(部)党总支部是本系(部)的政治核心。党总支书记主持本系(部)党总支部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系(部)党总支部对本系(部)的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与系(部)行政班子负有共同责任。
第八十七条  系(部)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行政负责人和党总支书记商定,凡属行政业务的由系(部)主任主持会议,凡属党务工作的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共同研究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党政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具体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
第八十八条  系(部)可设置与专业相适应的教学、督导机构。
系(部)设立教学工作分委员会,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的职责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规定。
系(部)各分委员会职责报院长审批。
第八十九条  系(部)设立分工会,在系(部)党总支部领导下,保障本系(部)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临时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八章  党群组织
 
第九十一条  共青团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九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妇女委员会等组织,建立各种群众性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
第九十三条  工会、妇女委员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学院为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法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九章  学院与社会
 
第九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九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主要由学院举办者、主管部门的代表,学院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院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组成。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九十六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前身学习、工作过的各界人士。
第九十七条  学院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校友总会负责学院校友联谊活动,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交流,促进文化学术交流、推广科技成果,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国家和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校友总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八条  学院设立基金会。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并建立基金使用的监督机制。学院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本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十章  保障体系
 
第九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资和其他收入。
第一百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和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学院档案管理机构对学院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为学院的办学活动提供优良的后勤保障。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后勤社会化。
 
第十一章  民主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学院工会、教代会,学院民主党派组织、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各部门相应实行事务公开制度。
 
第十二章  学院标识
 
第一百零八条  学院校训:修德、强技、求实、创新。
第一百零九条  学院校徽的整体图案由两个正同心圆和中心主图案组成。
校徽外圆的上下半部分别是学院的中、英文名称,字母“M”的造型和稳重寓意着学院根基的扎实以及学院的工科特色,橘红色的“M”与小圆组成的图案又代表着初升的旭日。字母“V”以海浪般的造型,蓝色色调暗示学院坐落于海滨城市。“1986”为学院前身茂名市建设中专学校创办时间。主体图案整体造型象征着一轮耀眼旭日正从海岸线上冉冉升起,象征着在这里培养出来的学生是祖国的太阳,也寓意着学院职业教育事业像朝阳般蓬勃发展。图示:

 
 
 
 
第一百一十条  学院校旗为纯米黄色长方形旗帜,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居中自上而下分别为校徽,启功先生书法书写的中文校名、英文校名。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院校歌为《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院官方网址为http://www.mmvtc.cn。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11月15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院长。
(二)学院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学院章程修订决定由学院党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通过。章程修订程序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院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院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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