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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核暂行实施办法
2014-11-05 16:00:07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核暂行实施办法
(2006年12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评价我院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人事局和省市有关年度考核工作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分类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围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遵纪守法等方面,采取群众评议、领导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教职工是指,除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考核)以外的我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考核指学年度考核,时间是每年9月1日至下年度8月31日止。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成果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学校各类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等级人员考核总分值90~100分,合格人员考核总分值65~89分,基本合格人员考核总分值60~65分,不合格人员考核总分值60分以下。
第八条各类工作人员基本考核标准是:
(一)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各等级的基本考核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富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完全履行岗位职责。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基本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效率不高,偶尔工作有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完不成工作任务,规章制度或在工作中经常有失误。
(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各等级的基本考核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完全履行岗位职责。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负责,业务熟悉,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完成工作任务,参加继续教育,履行岗位职责。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基本能履行岗位职责,但在工作中有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履行岗位职责,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规章制度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各等级的基本考核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完全履行岗位职责。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劳动纪律,忽视劳动安全,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事故。
第九条年度考核的优秀比例一般掌握在学校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十条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
1、个人自评:被考核人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作个人思想、工作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表1),并根据考核测评标准自我打分,自报考核等级。
2、述职和民主测评:召开考核小组的会议,由被考核人自述年度思想、工作总结后,与会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考核测评表》(见附表2),对被考核人进行民意测评。由考核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汇总民意测评结果。
3、考核小组评定:各考核小组结合个人述职报告、考核测评情况、民意测评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写出考核鉴定,提出考核等级,并按优秀等级指标(不超过15%)进行总量平衡后填好《年度考核情况呈报表》(见附表3)和《年度考核材料移交表》(见附表4)报校考核办公室(人事处)。
4、考核办公室对考核结果进行复审,并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5、公示与审批:对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级的人员须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七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人事处反映,由人事处进行核实。如所反映意见属实,考核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公示后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批。

第三章考核结果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考核结束后,结果要与本人见面。《年度考核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聘任、选拔培养、晋升技术职务及工资、评选先进、奖惩和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参加正常调资;考核为“优秀”者,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不发本年度考核奖金,经教育后工作有明显改进,同时达到本岗位职责要求的,可参加正常调资;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称职者,予以低聘。
第十四条考核为不合格者,不发本年度考核奖金,不参加正常调资,缓聘并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为不合格的予以辞退;连续2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四章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十五条系、部、处、室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由主任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党政副职或办公室主任任组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考核工作。学院副科以上干部由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
第十六条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年度考核工作,审批考核结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组成,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任副主任,党委委员任成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人事处),负责年度考核日常工作,成员由人事处、党委办、教务处、工会和纪检的负责人组成。

第五章考核的标准
第十七条本年度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应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年度考核中只写评语,不定等级,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十八条本年度新调进的教师,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级。其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十九条单位派出进修学习或外派挂职锻炼的教师,根据所进修的学校或挂职单位提供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档次:
1、全年病事假累计1个月天及以上或有旷工现象者;
2、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或迟到早退全年累计5次及以上者;
3、考核年度内曾受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者;
4、无突出工作业绩者;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者;
2、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较大责任事故者;
3、教师未完成规定工作量的50%者;
4、拒绝接受工作任务,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不改者;
5、年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者;
6、年内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二十三条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教职工,暂不参加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考核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行为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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