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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2018-11-12 21:19:17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茂职院〔2017〕156号 2017年12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充分调动全校教师开展教研科研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推进学校“创新强校工程”建设,全面服务广东省、茂名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相关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体制机制改革领导小组,成立由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质量办及相关部门组成的实施小组,推动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各项目实施,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相关的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工作的实施。
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创新驱动发展工作实施情况、改革成效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探索完善有利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并将其作为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创新科研组织管理形式
第三条  搭建校企产学研合作平台
(一)建立学术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定期会商联动机制,加强学校科研创新、产教融合相关政策、规划和改革措施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学校鼓励各单位各部门通过校企合作,建立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相关的合作平台,重点支持产学研合作共建各类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
(二)教务处科研科为学校科研成果转移转化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安排学校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科研成果推广展示洽谈交易等工作;负责建立科研创新信息平台,系统收集整理学校的科研平台、产学研基地、人才、团队、成果等创新资源,主动征集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创新需求信息,促进科研创新供需双方的有效交流与对接,做好成果的宣传与转化推广工作;负责制定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管理制度;协助各系(部)将所属公共实训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向社会开放,积极吸纳校外科研人员进入创新平台开展创新研究,制定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
(三)各系(部)要切实承担起产学研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教师科研队伍建设和科研方向的规划布局,通过制定3-5年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明确建设方向和措施,并搭建团队开展项目建设,在项目策划、人员组织、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知识产权、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估等方面,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和项目的指导、协调、跟踪管理,将科研资源转化为教学资源,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四)探索建立学校资产经营公司,鼓励、探索和实施技术转让、许可、入股、技术服务、自行投资转化等多种形式的成果转化模式,为成果转化尤其是技术入股、自行投资转化的实施提供承载平台。
第四条  扩大和深化校际间的科研开放合作
(一)各系(部)以项目研究、人才派出和引进、平台基地建设为载体,积极参与国内外科研交流与合作,有效集聚各类创新资源;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派骨干教师和优秀学生进入创新平台,开展科研探索和技术攻关。
(二)教务处科研科牵头组织各专业参与国内外重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在不涉密的创新平台或科研项目中引进国内外优秀科研人员担任首席科学家;吸引知名科研机构来校组建科技研发中心,引导外部资源在学校开展高附加值原创性研发活动。
第五条  支持教职工在岗离岗创业
(一)制定学校教职工在岗离岗创业管理制度
1.允许教职工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
2.经学校同意,教职工可离岗从事创业工作,学校和个人双方签订离岗协议,变更聘用合同。原则上离岗创业期限以三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工资及缴交社会保险费用返纳,人事档案由学校管理,工龄连续计算;离岗人员应每年向学校报告创业情况,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力。到期返校的,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降低;从批准回学校的次月起按所聘岗位核发工资待遇,执行国家和省的社会保险政策;到期后自愿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学校和个人双方按签订的合同协商解决。解除人事关系后,其人事档案交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职工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原则上学校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在岗创业的,应辞去领导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可给予其三年期限在岗创业,三年期满后,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三)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离岗从事创业的,按照第五条第(一)点执行。
第六条  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
(一)放宽休学创业学生的修业年限至6年,允许在读学生休学从事创业活动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创业保留学籍事宜按照《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二)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
1.各专业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休学创业学生复学后,可以免修的课程范围以及相应课程成绩考核评定方式。
2.原则上创业活动在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可免修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顶岗实习;参加技术研发、产品开发者,可免修独立设置的实训课程;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产品开发,或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作为公司主要创建人负责运营、或管理、或财务运行等工作,或其他专业学生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提交工作报告,通过各系(部)组织的专家组评审后,可免修毕业设计(论文)。
3.免修课程按照教务处制定的审核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章  激发科研创新活力
第七条  建立开放高效的科研创新机制
(一)在校级及以上级别项目申报、遴选和验收等关键环节,引入创新需求方和成果使用方参与学校工作。
(二)在同类项目遴选、立项中,优先考虑已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签订创新成果远期约定购买合同,或者形成了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需求约定的学校科研项目。
(三)在申报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时,或在学校已经获得的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奖补资金中,优先考虑政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研创新平台、研发中心和新型智库。
第八条  完善学校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机制。
(一)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1. 学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对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成果的完成人给予奖励。学校科研团队在省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在重要贡献人员和学校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分配按学校:各系(部):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20%∶10%∶70%的比例执行。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2.担任处级以下(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担任学校正职校级领导,以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得股权激励,并按规定报批。
4.学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严禁未作贡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权益。对领导干部违规获取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权益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学校采用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特别补贴、一次性奖励等方式给予高层次人才的收入,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九条  创新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机制
(一)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二)修改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教研科研不同特点,结合学科不同特点,改革教研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各系(部)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学校支持设立科研成果孵化基金
学校利用财政资金或自有资金,引入社会资金共同成立科研成果孵化基金,资助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成果转化,并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支持学校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成果中试及科技型企业孵化工作,促进学校科研成果有效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条  规范项目经费管理
(一)学校承担的各级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在1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二)规范科研项目直接费用管理。学校承担的各类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其直接费用预算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对外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一般不予调增,允许相互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费用支出预算总额。总额若调减可按规定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规范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学校承担的各类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结合项目开展实际需要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按照学校劳务费发放相关管理规定,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用于支付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生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学校根据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用人需求及劳务费预算,公开公正地落实项目研究人员的聘用和劳务费发放。在校学生的劳务费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确实不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可以现金方式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间接费用不得调增,总额若调减可按规定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纵向科研经费的人员(劳务)费预算如有明确控制比例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预算,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员(劳务)费列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60%。
免提管理费的项目经费(含院内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得开支人员(劳务)费。
  (四)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学校承担的各类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立、安排和使用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教研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合法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间接经费的绩效支出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五)明确横向项目经费管理方式。学校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的横向项目经费,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监管。横向经费的使用不受财政资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根据委托单位与学校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第四章  创新科研评价考核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体系
(一)学校对申请、实施、评审评估项目的系(部)和个人建立科研信用档案,作为审批其申请项目、承担评估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学校根据《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及处理办法》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建立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学术技术规范,强化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干扰项目评审评估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学校实行科研项目资助、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科研管理透明度,为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完善学校科研考核评价机制
学校根据《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研科研评价机制改革办法》逐步建立学校自我评价与用户、市场、专家等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形成开放、透明的评价环境;实行分类评价,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成果转化等科研业绩等效评价机制;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业绩评价更加注重科研创新的同行影响力;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业绩评价更加注重市场需求和效益。
第十三条  制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自主评审办法。
按照国家及广东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和有关规定,学校在不低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前提下自定具体评审标准,自主制定评审办法,在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自主评聘,评聘标准、办法和结果按程序报备。
第十四条  制订学校科研人员考核办法。
学校根据科研人员的不同岗位类型,合理设置相应的考核办法、考核标准与考核周期。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特点和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管理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适当延长考核周期,为高校科研人员潜心研究、专注开发等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发挥和提升学术委员会学术事务核心作用。进一步明确学术委员会定位与职责、完善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提升学术委员会委员素质与履职能力、提升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和不断提升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核心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以本办法为基础,配套制定科研人员人事管理、科研人员绩效分配、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若干管理制度,确保科研体制机制改革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处等在各自权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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