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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诚信建设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试行)
2018-11-12 21:17:58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诚信建设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试行)
(茂职院〔2017〕159号 2017年12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预防学术不端行为发生,促进学校学术创新与繁荣,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建设原则: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的学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保证学术质量,纠正在学术研究中的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浮华不实的不良学风,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等学术腐败行为;维护学术正义,反对学术腐败。
第三条  科研诚信建设内容:严格学术管理,严格规范全校师生的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和提高学术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形成崇尚学术研究、保护知识产权、严谨治学、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专兼职教学人员、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章  科研诚信行为规范
第五条  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坚持严肃、严格、严谨的学术态度,不得虚报教学科研成果,但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等盲目追求数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二)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确认学术活动参与各方科研贡献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合作项目应按照当事人对学术研究成果所做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按顺序,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和作者共同的约定署名。合作项目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项目成果承担相应责任,项目主持人应对项目成果负主要责任。
(三)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评审专家要对其评审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教师在评定学生学业成绩时,应按照学术标准,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以非学术理由提高或压低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向学校反馈教师的教学意见时,应如实、全面报告教师的教学情况,不得蓄意歪曲。
(五)学生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毕业设计(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
第六条  学校师生在进行学术研究时不得有下列学术造假及违反学术公德的行为:
(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成果或文字等冒充为自己所创;未加声明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作品的整体或部分,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篡改研究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研究结果,甚至虚构数据资料;
(四)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教育背景、研究履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论著写作或作品创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作者意愿,而在别人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六)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八)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学术成果的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颁布的《高校人文社会学术规范指南》等法律法规,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的;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和替他人撰写论文、购买、出售论文或者组织论文买卖、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学术造假等。
第七条  学术技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前人已有的成果,在充分把握国内外研究现状基础上,依托自身的实验、调查或其他规范的研究方法,力求自主创新。精心设计研究方案、技术线路,讲究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应认真记录科研活动过程及结果,如实统计科研数据或资料。教师调离或学生毕业离开学校,相关的科研活动记录、数据或资料等,应移交相关人员。原始科研记录和数据原则上应保存5年,以备查证,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科研项目申报需经所有项目参与人同意。如需使用他人成果,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未经授权,不得代替签字。
(四)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所有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的标注格式符合公认的著录规范。所引他人成果无论是否有标注,均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核心或主要观点。
(五)教师在准备课程内容和授课过程中,应坚持科学、客观的原则;若学术界对同一问题有多种观点,教师应尽可能将不同的观点介绍给学生,以使学生对这一问题有全面的了解和理解。
(六)教师在选用、使用和引用教材及其他教学参考资料时,应坚持学术标准,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他人观点和信息的引用行为。
(七)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无论评价校内、校外学术成果,均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八)学术批评应严守学术界线,以文本所载的学术事实和学理逻辑为依据,以理服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和政治攻击。批评者和被批评者有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利,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九)申报个人学术事项或提交个人学术资料时,应如实填写,不得涂改、伪造、夸大或弄虚作假。
第八条  学术管理规范
(一)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内组织和个人学术行为最高管理机构,在学术委员会下设立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具体承担学校学术规范的实施,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利:
1.制定学校学术规范与学术发展相关政策,并根据国家、广东省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相关文件精神,及时修改完善学校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2.结合学校学术规范,推进学术道德建设,树立严谨治学、实事求是的学术研究风气与氛围。
3.受理学术不端、学术失范等与学术道德有关的投诉和举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4.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处理的其他学术行为与学术道德相关事宜。
(二)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授权教务处科研科负责科研诚信建设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在科研网站设置学风建设专栏,并负责专栏的内容更新。
2.负责起草与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相关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受理学术争议与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提交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开展调查。
4.编制学风建设年度报告。
5.及时公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
6.建立学校科研诚信管理档案,科研信用管理对象包括各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评审专家、项目主管部门的等相关责任主体。
(三)学校师生都有自觉维护学校学术声誉的责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学术规范教育,应要求学生的学习活动必须遵守学术规范。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校学术委员会举报。
(四)针对学术争议与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应署以实名,并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对于匿名举报,除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学术委员会不予受理。
(五)对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公开的关于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举报或投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依需要及时处理或回应。
(六)参与学术争议或学术失范举报调查的相关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任何人均不得私自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举报人相关信息,不得提前泄露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九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建立校级学术诚信组织管理体系,开展教育与预防工作。
(一)学校成立“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指导制定学校学术作风建设工作指导性文件;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术作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和检查学校学术作风建设;总结推广校内学术作风建设的先进典型经验。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学术行为,依法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受理校内学术作风问题举报并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处理学校学术作风建设的日常事务工作等。
     (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并将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四)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毕业论文(设计)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十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完善科研 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专业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各部门、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将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由秘书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决定受理的学术不端行为材料提交学术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由学术委员会委托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按照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调查组人数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人员参与调查组。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九条  参与调查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参与调查的相关人员对调查过程和调查材料应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则终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处理。书面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初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结束调查。初步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学术道德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并依职权做出处理或建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处理意见需经到会人数的2/3以上通过方才有效,否则处理意见无效。
第二十七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职务和职称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人事处牵头处理。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追回拨付的项目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由科研管理部门牵头处理。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由奖励项目颁发部门牵头处理;获得的奖项是校外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四)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同时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由学生处牵头处理。
(五)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负责牵头处理的部门,必须下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包含以下内容:责任人的基本情况;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处理意见和依据;申诉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1.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理: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3.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5.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七章  复核
第三十四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述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茂名职业技术学院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茂职院〔2016〕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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