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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014-11-02 11:20:45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我院突然发生、对师生员工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影响师生员工健康的事件。
第二条  本预案是我院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程序和依据。
第三条  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形成在学院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应急处理机制。
第五条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洁环境,提高师生防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切断突发事件发生的源头。
 
第二章  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构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及任务。
1、人员组成:
指挥长:学院院长。
副指挥长:学院党委书记。
成员:学院副院长、副书记及党委、院办、学生处、总务处、工会、教学系、医务室等处室主要负责人。
2、任务
①根据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督促各部门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检查监督其贯彻执行。
②贯彻落实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应急救援及上报工作,控制事件的扩大。
③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做好师生员工的健康检查、场所消毒、食品、器皿封存、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教学生活秩序等工作。
④研究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的重大事项。
⑤决定奖惩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指挥部各工作组和办公室的组成及任务
1、应急处理组:组长:医务室负责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和初级医学诊断鉴别,组织教职工控制事件的发展和疫情的蔓延。
上 2、防控隔离组:组长:学生处负责人,副组长:各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负责做好学生宿舍、课室、食堂等容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疫点、人员的隔离、观察和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3、后勤保障组:组长:总务处负责人,负责消杀药品防护用品的储备、疫区环境和校园的消毒和卫生;负责医疗紧急派车。
4、宣传教育组:组长:党办负责人,副组长:学生处负责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和防控工作的宣传报导,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5、治安保卫组:组长:人事(保卫)处负责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秩序的维护,协助做好疫区和人员的隔离,保障疫情处理车辆和人员迅速抵离疫区。
6、办公室:主任:院办负责人:负责了办指挥部领导召开的会议;负责指挥部有关文件、决定的起草、审核、印发;负责各小组和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络沟通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应急处理经费的申请;负责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联系。
 
第三章  应急处理
 
第八条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工作,对早期潜在的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按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九条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要求,储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十条  设立经严格消毒的防护设施和隔离场所,对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要迅速采取隔离措施和送上一级医疗部门,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对参与现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第十一条  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指挥部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设备和占用场地设施时,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第十二条  非应急处理部门和个人应服从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积极参加或配合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将事件的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散布谣言、组织他人闹事、扰乱学院秩序的,由学院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完毕,指挥部应对事件进行分析总结。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加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积极参加救援的医护人员及其它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第十六条  对在应急处理中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的人员;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人员;对不服从指挥、临阵逃脱的人员;对拒绝接受治疗或隔离造成他人伤害的人员;对阻碍或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的人员,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相关部门应正确处理好教学、管理工作和应急处理的关系,并在工作中对照落实、不断完善,使其更具适用性、实效性。
第十八条  本预案由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解释。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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