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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4年03月20日 17:22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系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

    第三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四条  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向本部门党支部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党支部在收到申请书后,及时派人与申请人谈话,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其培养人。

     

    教工入职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申请时间从申请之日算起,但入入职后,需再次向所在部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之前所有申请材料。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建立

     

    (一)坚持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制度,党支部应及时将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吸纳到积极分子队伍中来,经过培养教育,列为发展对象。

    (二)公示。经过考察,申请人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由支委会提出、支部通过后,先在系部进行公示,然后由系部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三)对调入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要重新接受党支部的考察,经公示无异议后重新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各支部可参考原单位的培养考察情况,进行重点培养,适时发展。

    (四)规范培养程序,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党支部要为确定的积极分子建立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推优入党材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单等材料。

     

    (五)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个人档案专人专柜保管,对调出学院的教职工中的积极分子,党支部应负责地写出培养考察意见,连同积极分子档案,随其人事档案寄出或交本人带走,以便新的单位继续培养教育。

     

    第六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教育: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教育,由党支部负责。已被党支部确定并列入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进行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教育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备斗终身的信念。对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同志,进行党性党风、党员标准的教育。发展前要求发展对象必读的书目有:《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人民服务》(毛泽东)、《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其它《党校教材》等。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的内容

     

    (一)政治思想情况。是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靠拢党的组织,主动汇报思想,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验,较好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入党动机是否端正。信仰马克思主义,志愿为党的事业而献身;能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组织的关系。

     

    (三)模范带头作用。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要严格要求自己,把远大理想和脚踏实地的工作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政治与学业的关系,努力钻研科学文化知识,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奋斗、敢于创新勇于攀登科学高峰的精神,学习成绩良好。

     

    (四)组织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并做出表率。

     

    第八条  培养考察的主要方法

     

  2. 谈、听、看、查。即培养联系人至少每季度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一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看积极分子的行动表现;审查其历史和主要社会关系。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3. 给积极分子安排一定的相关工作,为他们提供锻炼和考验的机会,一般一人一项为宜。及时检查完成情况,给予帮助和指导,使他们在实践中提高改造世界观的自觉性,在联系群众中懂得一个党员的责任,增强党员意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促进他们尽快成熟起来。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九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由支委会提出,支部大会通过后,在系(部)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培养联系人要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学习态度和成绩、现实表现等情况,至少每季度与发展对象谈话一次。

     

    第十一条  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在发展党员之前必须采用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建立预审制度,把好发展党员的质量关。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院党委预审。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要做好培养考察工作。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对保证党员质量负有重要责任,介绍人应就被介绍人的详细情况如实向组织汇报。在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时,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大会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

     

    (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组织委员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过程及政审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

     

  4.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申请人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政审材料等,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收缴党费,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

     

    (一)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仍由支部确定联系人加强教育培养。一般可由介绍人负责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克服缺点;提高觉悟,争取按期转正。介绍人不在或调出支部的,由支部指定其他正式党员负责。

     

    (二)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应定期研究预备党员的情况,每季度一次,及时了解、掌握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三)预备党员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情况,每季度汇报一次,并作出书面汇报;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四)预备党员单位变动时,原单位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要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学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支部审查,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出决议,报组织部门公示并经党委会讨论批准。支部大会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本人必须参加会议,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主要优缺点,以及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主要程序是:

     

    (一)支部书记宣布会议内容,清点应到和实到党员人数。

     

    (二)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汇报自己在预备期的学习、思想和工作表现及履行党员义务情况,今后的努力方向,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清楚的问题。

     

    (三)预备党员联系人或党小组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意见。

     

    (四)支部党员进行讨论,表明是否同意其转正的意见。

     

    (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做出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六)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及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七)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慎重研究,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必须先向学院党委(总支)汇报情况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总支应向党委汇报。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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