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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细则
2014-11-05 15:05:28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证就业工作规范有序,保障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以及国家、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毕业生限于本院普通高等教育类全日制专科毕业班学生。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院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考虑、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和面向基层的方针。积极鼓励毕业生自觉为国家和社会服务,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到生产一线去创造价值。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和录用情况公开的原则。
毕业生就业形式主要有学院推荐、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上学深造、参加“三支一扶”和“西部计划”、进社区、报考公务员等,并依据就业形式发放《报到证》等就业手续。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院党政领导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学院统管、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进行。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以人为本、面向市场、强化服务、拓宽渠道,以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不断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为宗旨。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综合性工作,关系毕业生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直接影响学院的声誉和竞争力,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各系、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协调。
    2.定期分析毕业生就业形势,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讨论并通过需要提交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解决的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组织实施对各系(部)就业指导工作的目标量化考核。
    4.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第八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部门和学院要求,编制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编制就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和开展课外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3.汇总、上报全院毕业生资源信息,编制、上报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
    4.收集、整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5.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努力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建立较为稳固的毕业生就业基地。
    6.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7.组织各系(部)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材料的发放、审核、鉴定工作。
    8.组织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做好就业数据分析和就业工作总结,为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改进就业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9.组织开展就业工作人员培训。
    10.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评估。
    11.接受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家长的咨询,宣传、介绍学院概况及就业政策。
    12.负责毕业生派遣遗留问题的处理。
    13.处理与就业工作有关的其他业务,完成上级交办的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系(部)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有关文件及要求,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2.定期分析研究毕业生就业形势,研究解决本系(部)就业工作存在的问题。
3.负责本系(部)《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安排、落实,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4.负责实施本系(部)毕业生实习就业一系列工作。
5.做好本系(部)毕业生通讯联络工作,及时传达学院相关信息。
6.掌握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动态,做好毕业生的就业与创业指导、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7.做好本系(部)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发布,以及做好毕业生招聘、应聘的各项具体工作。
    8.做好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宣传,开展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积极主动地开拓就业市场。
    9.认真做好本系(部)毕业生资格摸底工作,做好毕业生集中教育与毕业生毕业鉴定工作。
    10.做好毕业生就业系列材料的发放、审核、报送工作。
    11.做好本系(部)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包括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劳动用工合同、可作为就业率统计凭证的材料收集、统报工作)。
    12.做好毕业生劳动职业技能资格报考及其它服务工作。
    13.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
    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总务处、教育信息与网络中心、财务科、保卫科分别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就业宣传、就业网站建设维护、党(团)组织关系、学籍、毕业生资格、毕业生的奖惩材料、涉及毕业生的财务、户口迁移、安全保卫、图书管理、体检、办理离校手续、文明离校等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工作。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对就业工作实施监督,受理各种举报、查处就业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章  人员、经费和场地
    第十一条  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按应届毕业生规模1:500配备院级就业专职人员。
    第十二条  配备的就业工作人员必须达到一定学历层次,综合素质较高,能适应信息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开拓市场的能力和就业指导能力。
    第十三条  就业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业务学习,主动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逐步走向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
    第十四条  就业工作经费来源由学院划拨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实行规范管理。招生就业处和各系(部)应严格按财务规定将专项经费用于毕业生就业工作,并自觉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就业指导机构应设有专门的招聘洽谈活动、信息发布查询、就业技能培训等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
                 
第四章  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
    第十七条  就业指导是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掌握正确的择业方法与技巧,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学生应自觉接受学院、有关系、部开展的就业创业指导。学院鼓励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
    第十八条  就业指导重点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择业道德教育,进行择业方法、技巧指导和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开展人才测评与职业生涯规划等。
    就业指导可以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就业指导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注意结合不同专业的特点,灵活运用不同的形式。
    第二十条  开设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将毕业生就业指导课贯穿学生整个在校阶段,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作为一门公共必修课纳入正常教学体系,总课时不少于36学时,由教务处组织各系(部)实施,各系(部)党总支书记和辅导员等教师承担授课任务。在认真抓好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落实基础上,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和各系(部)要积极开拓就业指导的外延和丰富就业指导的内涵,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努力提高就业指导的质量。同时应结合就业形势和专业特点,分年级、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与咨询活动。
    第二十一条  就业指导必须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在整个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教育与引导:
    1.加强就业形势和就业与创业政策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分析就业形势,正确理解国家的就业与创业方针政策,确立正确的择业目标,进行正确的就业定位。
    2.加强择业道德教育,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去,到中小企业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实践成才的道路;引导毕业生树立义利统一观,自觉遵守择业道德规范,向用人单位展示自己高尚的思想道德素质。
    3.加强专业思想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专业的特点与优势、就业前景,夯实专业基础,实践炼就自己,不断提升就业竞争力,做对社会和民族发展有利的人。
    4.加强角色转换与自主创业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学生角色与职业角色、学校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差异,正确认识和对待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的矛盾以及环境与成才的关系,树立立足基层、竞争进取、开拓创新创业的观念。
    5.加强法制教育和校规校纪教育,引导毕业生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学院和社会的稳定,做到文明离校。
    6.加强毕业班党团员教育,引导毕业班党团员增强党的观念和团员意识,自觉发挥先锋模范和骨干作用,积极配合学院和各系、部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五章  就业程序与推荐
    第二十二条  收集和发布就业需求信息是保证毕业生及时就业和充分就业的前提条件,招生就业处和各系(部)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联系,广泛及时地了解、收集、分析当年的人才需求信息。学院鼓励毕业生本人积极、主动落实就业去向。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是学院每位教职工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招生就业处和各系(部)应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如公告、公示、互联网、口头、电话等)及时向毕业生发布就业需求信息。就业工作人员不得发布虚假的或不具用人资格的就业需求信息,不得截留就业需求信息或拖延、遗漏就业需求信息的发布。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程序:
    1.审查毕业生资格,发放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
    2.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并审核用人资格。
    3.邀请符合用人规定的单位来校选用毕业生。
    4.公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举办各种人才招聘会。
    5.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见面洽谈。
    6.签定《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规范就业《推荐表》的发放工作。《推荐表》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文字证明,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推荐学生使用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具体要求如下:
    1.毕业生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推荐表》中有关栏目,各系(部)应根据毕业生个人的特点认真填写毕业生的评语和推荐意见,并加盖本系(部)公章。评语必须由辅导员把关,各系(部)分管领导审核。评语采取写实的办法,内容要真实,评语要恰当。经招生就业处鉴印的《推荐表》为学院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毕业生的正式凭证。凡因评语不实产生的后果,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推荐表》中所列课程及其成绩,应由教务处出具并签章认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每年11月至次年6月间持续邀请用人单位通过网上和网下选用毕业生,不断完善校内毕业生招聘活动,为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毕业生选择单位提供更便捷、低成本的服务。
    1.学院获取就业信息主要通过直接联系用人单位,以及合法的、规范的中介机构等途径。
    2.校内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招聘会、信息发布会、就业咨询会等),均由学院招生就业处统一管理,校内其它职能部门不得擅自举办招聘活动。
    3.学院招生就业处可以委托各系(部)在职责范围内,举办本系(部)毕业生招聘活动。各系(部)也可以自行组织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但需报招生就业处备案。
    4.用人单位、中介机构选拔我院毕业生首先应向招生就业处提供单位的介绍信、资质证明、单位概况、用工岗位需求、录用条件、面试方式、薪水待遇等相关的书面资料,手续不全者不予受理。
    5.用人单位应将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其它安排与招生就业处或有关系(部)协商、备案、并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服从统一安排。
    6.为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招聘活动尽量安排在非教学日时间举行,以不冲突正常教学为原则。
    7.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遵守男、女毕业生一律平等的原则。
    8.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如虚假宣传,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等);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不得有侮辱毕业生人格、涉及隐私的行为和语言;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9.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应符合学院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
    10.用人单位的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
  11.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材料必须真实、客观;在就业招聘活动中应尊重用人单位的招聘工作人员,不得在招聘现场大声喧哗,无理取闹,扰乱招聘秩序。
    12.招生就业处或有关系(部)应及时将就业信息通过各种方式向毕业生公布,并组织好毕业生积极应聘。
    13.通过招聘会、见面会、双向选择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应按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程序,签订就业协议,各系(部)依此落实并填报就业方案。
    14.毕业生选择用人单位情况由各系(部)负责收集,录用结果报招生就业处备案,并做好毕业生就业跟踪,招生就业处负责统一公布用人单位录用结果。
    第二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院上报建议就业方案的凭证,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发。签署后的《就业协议书》原件,学生、用人单位、学生所在系(部)招生就业处各执一份。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须经过以下步骤和环节:
    1.毕业生持学院签发的《推荐表》,通过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与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
    2.各系(部)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对符合就业政策规定者,将其编入就业方案,并报招生就业处复审;通过复审的各系(部)就业方案由招生就业处统一上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3.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学院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后,统一签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
    4.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按规定时间到就业单位或回到生源地人事主管部门报到。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应慎重考虑,并遵循就业政策规定和诚信原则。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又要求调整到其它用人单位就业的:
    1.首先与原签约单位办理解除就业协议手续。
    2.向所在系(部)提交解约原件材料和重新签约申请。
    3.经系(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与新用人单位签约。
第六章  就业方案的制订
第三十条  贯彻平等竞争、优生优推的基本原则。学院有权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到国家重点部门和岗位就业。学院对就业困难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以及少数民族毕业生等群体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尽快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经学院推荐,毕业生自己不能把握就业机会或确实无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派回家庭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继续推荐就业。
    第三十一条  制订就业方案的原则:
    1.遵循国家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原则,学院制定的建议就业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都属国家计划,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2.毕业生有为国家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按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毕业生,依据“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落实就业方案。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的建议就业方案每年编制一次,由招生就业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调配与派遣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是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最重要的证件之一。
    毕业生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三十四条  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自动放弃就业资格的,个人提出申请,由学院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学院不再推荐其就业,其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的街道或乡镇。
    第三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出国的毕业生,要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提出申请,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列入就业方案上报。
    第三十六条  对残疾毕业生,学院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者,按有关规定由生源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按每天8小时工作)的毕业生,不得派遣,应回家休养,建议其办理暂缓就业手续,两年内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者,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档案在7月中下旬按毕业生就业方案,由学院学生档案管理部门通过机要件方式寄发。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依时到接收单位报到,并立即向单位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可于档案寄发2个月后向学院毕业生档案寄发部门查询原因。
第三十九条  户口迁入学院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学院学生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八章  改派与暂缓就业
    第四十条  已派遣的毕业生无正当理由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学院不予受理。因客观原因造成方案、协议无法落实或特殊原因要改派的毕业生,可以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改派手续。
    第四十一条  符合改派条件的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毕业或结业证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
2.本人改派申请;
3.由原报到指定人事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就业报到证》原件;
    4.接收单位的有效接收函原件。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改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在设区市范围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区市调整的,由学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方案办理改派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在省毕业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由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可根据本人就业情况,申请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即档案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户口关系在学院的其户口暂时滞留在学院,托管期限为两年。毕业生申请暂缓就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登记审批表,系(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2.招生就业处审核后,报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第四十五条  允许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不签发《就业报到证》,在规定时间内其档案由学院学生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给招生就业处,后者统一将档案移交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在托管期限内,如能落实就业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终止托管的,可以按照有关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托管期满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回生源地。
                              
第九章  就业工作评估
    第四十六条  就业工作评估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
    就业工作评估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相关部门参与。
    第四十七条  就业工作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就业工作的地位与制度建设。
2.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的进展和质量。
    3.就业工作调研与评价。包括单位用人与毕业生求职意向调查、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使用情况调查以及开展某些专门调研,如进行在校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抽样调查及对学院就业工作满意度调查等。
 
第十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四十八条  就业工作必须坚持“四公开”、“一监督”的原则。
    “四公开”即:公开就业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各种规定,公开择优推荐条件,公开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公开就业工作程序和就业方案的审批结果。
    “一监督”为:就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就业工作如有意见,可以向招生就业处、学院纪监审部门、学院领导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
    第四十九条  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利,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就业纪律,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到:
    1.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毕业生,并按照有关的就业政策和规定推介毕业生。
    2.增强服务观念,热情、耐心地向毕业生宣传解释就业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工作。
    3.热情接待用人单位代表,如实介绍毕业生的情况,认真周密地组织安排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面谈面试活动。
    4.坚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毕业生及其亲友馈赠及宴请,不得向毕业生及其亲友、用人单位索取钱物。
    5.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自行处理毕业生档案。
    第五十条  毕业生要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法纪和择业道德。做到:
    1.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政策和法规,自觉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2.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把国家利益摆在首位,以个人利益服从于国家和集体利益;坚持义利统一观,遵守择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不欺、公正竞争、守信践诺、文明礼貌。
    3.不宴请就业工作人员或向其赠送钱物。
    4.认真填写《推荐表》,积极参加各种招聘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已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不涂改学业成绩,不制作假证明、假证书、假材料,不说谎话。
    5.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学院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不随意毁约,不做有损他人或学院声誉的事。
    6.遵守学院教学管理规章,联系工作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原则,离校面试必须经过请假,不得以求职择业为由旷课。
    7.遵守学院管理规定,文明离校。离校就业实习或毕业离校自觉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按规定时间文明搬离学生宿舍。
    8.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给用人单位造成恶果的在校毕业生,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政策等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细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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