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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行为规范
2014-11-05 14:57:17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职院发〔2014〕32号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术风气,调动和保护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论和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的所有教职工和在校生,以及在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兼职兼课人员。
第二章 科研行为管理
第三条  科研行为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第四条  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总体要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科研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一)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科研人员在学院职能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按照目标相符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三)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四)科研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严禁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严禁违反内控制度进行大额资金的支付,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商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强化专家论证。
    严禁虚构科研行为利用真实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构项目支出,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
    严禁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严禁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
    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国家规定禁止列支或与项目无关的活动。
    严禁隐匿、私自处置、非法占有学院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五)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或更正。
   (六) 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学术讨论尊重学术自由,提倡学术争鸣、理性质疑,不受利益干扰,不受行政干预。学院职能部门或部门领导有责任通过合理组织、协同力量、调节矛盾,有效推进科研工作,保证高质量研究的开展,营造合作融洽的学术环境。
  (七)研究团队的负责人有责任通过整体把握研究工作的方向,明确职责分工,营造良好的团队学术氛围,有效发挥研究团队所有成员的专长和潜质,保证研究工作按科研行为规范进行,并进行有效监督。
第六条  科研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严重抄袭:在自己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0%以上(含20%)。
(四)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五)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六)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七)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等。
第三章 科研行为管理机制
第七条  学院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
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八条  教务处、财务科等职能部门,要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对科研人员申报的合作(外协)项目,要按照项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教务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制定和完善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配合财务科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财务科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的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监督检查。
第九条  系、部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学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工作规程,积极开展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学院要为学术组织有序有效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承担和参与项目的申报、执行和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强科研文化建设,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积极建设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积极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教职工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学生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课程考核成绩、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根据惩戒标准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对科研行为履行监管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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