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2014-11-02 10:47:43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职院〔2011〕21号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应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三章 等级标准和认定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成三个等级:一等(特别困难),二等(困难),三等(一般困难)。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凡具备基本条件,以及具体条件中任一条的学生均可认定为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基本条件:
    (一)出具《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家庭所在地镇(乡)或街道办民政部门盖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本人月平均生活支出在300元以下。
    二、具体条件:
    一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条件:
    (一)烈士子女或孤儿,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二)单亲家庭,没有稳定经济来源,兄弟姐妹多,且多在学校读书,造成家庭经济十分拮据的学生。
    (三)居住在边远贫困地区,父母年老体弱、伤残或重病(长期处于治疗状态),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经济十分拮据的学生。
    (四)居住在边远贫困地区,父母务农,或下岗职工,属于当地的“低保户”、“贫困户”,3个以上兄弟姐妹都在大中专学校读书,以致家庭收入难以支持其完成学业或维持日常生活费用的学生。
    (五)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或本人因意外伤残及患危重病,而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学生。
    二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条件:
    (一)居住在边远贫困地区,父母年老伤残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长期处于治疗状态,且2个以上兄弟姐妹在大中专学校读书,家庭经济拮据的学生。
    (二)居住在边远贫困地区,父母务农,或下岗职工,兄弟姐妹多,并且2个以上兄弟姐妹在大中专学校读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学生。
    (三)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较大经济损失或本人因意外重伤、至残以及患危重病,而造成经济暂时困难的学生。
     三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条件:
    (一)居住在边远贫困地区,父母一方患重大疾病需入院治疗,家庭人口多,收入少,生活困难的学生;
    (二)居住在边远贫困地区,父母务农或下岗,兄弟姐妹多,且都在学校读书,生活困难的学生;
    (三)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损失或本人因意外受伤、患病,费用较大等原因而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时间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非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时间:
    (一)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会议通过民主方式进行评议,班主任签名确认后,上报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
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对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上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公示无异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第一学期第三周,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进行民主评议。
    (三)第一学期第四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初步认定,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定名单及等级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
    (四)第一学期第五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定名单和等级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对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原则上在新生入学正式上课后三个月内完成。新生申请审批时间安排如下:
    (一)入学报到时,欠费学生均应填写《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
    (二)入学报到的两周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
    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对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上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公示无异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入学正式上课的第三周,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对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上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入学正式上课的第四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初步认定,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定名单和等级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入学正式上课的第五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定名单和等级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超过认定审批期限,学校原则上不再办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学院和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座谈会、个别走访、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触犯法律,受法律制裁的;
    (二)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的;
    (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安排勤工助学和公益劳动不愿意参加的;
    (五)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六)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铺张浪费现象的。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告知所在系并报告学院,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各系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管理,辅导员每学期应对所辖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谈话一次以上(个别或集中)。
 
第五章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作和临时岗位工作,原则上优先安排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优先考虑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助学金、陈戈平教育基金等社会资助金、困难补贴原则上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定。
    第十八条  学院对自强自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同等条件下评先奖优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关于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下一篇:2014-2015学年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有关工作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