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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2009-11-27 网络管理中心 点击:[]

为了建立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是实现高职培养目标的主体教学之一,也是高职教育办出成效、办出特色的关键。实验教学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创造力和动手能力以及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主动积极的探索精神。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教育过程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实验教学要与理论课教学相辅相成,必须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理论联系实际等教学原则。

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培养专门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它体现了学校培养人才的模式和基本要求。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须根据教学文件和课程的基本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进行,以保证实验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验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三条 实验教学人员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指导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实验教学工作,精心设计实验教学过程,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加强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

第四条 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各级管理干部都要认真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管理理论,借鉴国内外的实验教学管理经验,熟悉业务,坚持深入教学第一线,注重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和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计划管理

第五条 实验教学必须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或指导书、项目进度表等教学文件规定的指导下进行,杜绝实验教学的随意性。

第六条 单独设实验课的课程,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实验教学的总学时数。不单独设实验课的课程,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该课程实验教学所占学时数,教学计划制订后,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要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学科教学内容的实验教学指导文件。每门实验课均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未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其《实验教学大纲》作为课程教学大纲的子大纲附于教学大纲之中。《实验教学大纲》是进行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要对本课程实验教学总的目的、任务、要求,实验项目的确定(包括选做项目),学时分配,教学方式,考试和评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和考核学生实验课成绩的依据。各门实验课都应有实验教学大纲,没有大纲不能开课。

第九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要对每项实验的名称、内容、学时、实验设施、实验方法、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实验结果、数据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选用、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需经教研室讨论报系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为认真实施教学计划,规范实验教学,便于院系对实验教学进度的了解与检查,各实验室应认真填写实验项目进度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 各系实验室要按学院统一印制的实验记录表逐项填写清楚,尤其是实验项目名称、对应专业和年级、实验要求、实验学时、每组人数、班级人数与指导教师等准确无误逐一填写,并将每周实验情况汇总后反馈到教务处。

第十三条 实验、上机训练课表一经下达,任何部门、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教务处、各系实验科将按课表进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验教学质量。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调课,须由指导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实验科同意后办理调课手续,否则按私自串课处理。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或减少,变更实验项目。

第十五条 开展实验教学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指导书应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所用仪器、实验步骤和方法、实验注意事项、实验预习要求、实验报告要求等,实验指导书应随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变化随时作相应修订。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人员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指导实验讲稿(教案)。每次实验课之前,实验指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安全设施、备齐实验用材料和工具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对实验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要进行预做,对新到岗或首开实验的指导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

第十七条 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验前,指导工作人员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十八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由实验指导人员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及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人员在实验前应对实验的有关理论、方法做系统讲解,主讲教师必须与实验技术人员一道参加学生第一轮实验的指导。实验中,指导人员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指导人员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实行“原始记录纸签字制度”。实验指导人员必须让学生独立操作实验,并检查每组学生的原始记录纸,检查合格签字后返给学生,凡不合格者必须重做(实验用原始记录纸的规格、格式由各实验指导人员自定)。学生依据经指导人员签字的原始记录纸完成实验报告,并与实验报告一并上交。凡无经实验指导人员签字的原始记录或实验报告中数据与原始记录纸不符者,按本次没参加实验处理,凡因各种原因没完成必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

第二十一条 上实验课时,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纪律,保持肃静和实验室清洁,不准动用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准备就绪后,必须经实验指导人员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二十二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人员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人员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经常性和重要性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是实验教学检查的根本目的。进行实验教学检查是为了深入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巩固成绩、找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改进实验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确保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正确实施。实验教学检查主要是对实验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实验课堂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领导都应该重视实验教学检查,包括院领导、系领导及各系教学管理人员、教研室、实验科科长等都要经常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方法了解和检查各门实验课的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文字记载。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检查细则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教学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要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建议、会同学校有关人员及时做出实验教学检查的总结,肯定成绩,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找出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章 实验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验课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每门实验课结束后,在期末考试前,各系实验科组织学生进行实验课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相关理论课考试,允许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补考。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成绩考核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考核,平时考核可分为预习情况、提问、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完成情况。期末考核可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实验课考核成绩以一定比例计入学生该门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九条 实验课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考核由实验教师负责组织进行。实验教师要严格按“实验教师手册”和“学生实验课期末成绩考核表”进行记载和考核。平时成绩考核可采取抽取题卡方式。题卡由实验教师自制,内容应覆盖所有学生应掌握内容。每个学生被抽测的实验项目数不得少于该门实验课程总项目数的10%(实验项目数在10项以内的,至少抽测一项)。实验考核以实际操作为主,凡实验操作未通过者,该门实验课成绩以不及格计,必须补考。

第三十条 “学生实验课期末成绩考核表”一式三份,在理论课考试前,报系实验科一份、教研室一份,教务处存档一份。

第五章 实验教学研究

第三十一条 各系主任应组织实验人员,开展实验教学法研究活动,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实验教学法研究活动要有研究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合理化建议等记录,用专用本记载。

第三十二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在常规型实验的基础上,增加综合型、设计型实验,多开选做实验,更新实验项目,并加强使用现代测试手段和微机进行实验数据处理、分析等方面的训练。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创造条件,积极设法对师生实行开放,采取开放式实验教学。

第三十四条 要鼓励实验技术人员,自制或改造实验装置。

第六章 实验教学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验教学人员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好实验课。实验指导人员要认真遵守学校有关实验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实验指导人员必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助理实验师以上职称,具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新到实验室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试讲、试做,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独立指导实验。

第三十七条 实验指导人员应根据情况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技能及仪器维修保养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实验开设水平。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技能实验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校内外培训和进修。实验技术人员的进修应以在职进修为主。实验技术人员进修期间有关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系实验科要会同学校有关人员定期对实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奖优惩劣,有关奖惩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实验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教书育人,保质保量地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对不服从安排和不认真执行学校有关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而造成教学事故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扣罚工作量,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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