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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书刊赔偿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9-23 点击数:

 

书刊遗失赔偿办法

遗失书刊资料,原则上要求赔偿原样书刊,在无法赔偿原样书刊时,则由本馆根据该书刊的使用、保存价值、馆藏复本量和书刊的现行价格等情况综合考虑进行处罚。

一、遗失图书,首先应去借书处声明,同时申请续借一次,并及时与出版社或书店联系购买相同书名、著者、出版社、出版年、卷期号的书刊赔偿,但需交图书加工费2元。

二、遗失一般中文图书,按出版年份。1990年以前出版发行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1990年以后按原价的3倍赔偿;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2倍赔偿。

三、成套书、多卷书如遗失其中一册,若各卷内容相互关联,则按照全套书赔偿,若各卷内容相对独立,则按单本书处理。

四、图书如价格不详,由本馆参照同类图书的价格和实际情况酌情定价赔偿。

五、若遗失的图书是馆藏原版书、孤本书、工具书、进口影印本书刊及其他不易补充的专业图书、资料按原价的8倍赔偿。

六、遗失期刊合订本,按该合订本原定价5倍赔偿;遗失某期刊的其中一期,按该期刊全年定价赔偿。

七、已赔偿的书刊,若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刊且无破损者,可将书刊交回本馆并办理退款手续。超过一个月概不退款。

八、所有遗失赔偿,单价不足1元的按2元起价赔偿;以平装本赔偿精装本的,需补齐差价部分。

九、遗失书刊,确实无法买回书刊,又不赔偿者,停止借阅书刊,并扣回赔偿费。

书刊、设备破损处理办法

图书馆馆藏是供读者使用的国家财产,全体相关人员应确保馆藏书刊、设备的完整性和系统性,防止损失,保证书刊正常利用和流通,维护读者利用书刊的权利。

一、在读者借阅期间,如有损坏,借阅者必须负责赔偿。外借书刊归还时,如发现有新的圈点、批注、油渍、墨迹、剪割撕挖、造成图书少皮缺页、条码模糊或破损、监控物丢失等现象,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损坏书刊资料的文本、插图或附表已无法修补及浸湿、污损1/3者,可用版本相同的书刊替补赔偿,另付加工费2元;否则,按丢失图书赔偿。赔偿后,被损坏的书刊资料,经本馆注销后,归赔偿人所有。如买不到替补书刊,按丢失书刊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如污损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的完整性,无须修复者,按每页0.5元赔款。

四、书刊资料虽有损坏(如书脊线断开、散页)等,经修理可复原者,损坏者应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包括复印费、装订费等)。

五、损坏工具书、原版、珍贵稀有书刊资料,对照以上规定,根据其价值或珍贵程度再加一倍罚款。

六、损坏书标、条码、监控物等其中一项者,赔款2元。

七、损坏仪器设备者,按其原价的2倍赔偿。

盗窃书刊处理办法

一、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严禁私带出室外,否则当盗书论处。对盗窃书刊者除按该书刊原价的10倍罚款外,尚须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通知其所在单位及学校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二、从处罚之日起取消该读者借书权限一年。

三、对揭发、检举并已落实者和现场抓获偷窃者,适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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